EPC總價合同,在施工單位的招標階段只對初步設計檔案,不給出工程清單,招標數量由投標單位編制並中標,合同明確規定,除工程變更外,不予調整,在後期結算, 稽核單位按實際結算扣除工作量,稽核扣款不正確?
關鍵詞: EPC總價合同 **清單
EPC中可能有兩個清單:專案清單和**清單,其中專案清單由發包人編制,**清單由承包商編制。 本專案沒有專案清單,但每個投標人分別準備投標清單和投標清單。 我們都知道,對於施工總承包來說,如果採用施工圖預算招標,工程量清單定價模式中就有這樣乙個原則:發包人要對工程量負責,承包商要對價格負責。 因此,所謂工程量清單估價,適用於施工圖已經編制完畢並經過強制審查,發包人編制招標清單的事實。 但是,一旦進入總承包時代,總承包採用總價時編制工程量清單的風險承擔原則,由於投標單位的數量不統一,用人單位在考核時沒有辦法對標的數量進行估價,所以用人單位只能要求投標人按總價投標, 並同意為執行專案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均視為已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規定,除專案變更外,不進行任何調整。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總包根據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施工圖符合業主要求,通過強制審查。 結論是,它不能被扣除。
在《EPC合同(示範文字)》中 141.第一條規定:“除特別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依照第十三條【變更調整】和合同中其他有關增減規定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合同進行調整。 此處另行約定的特別條款,是指合同另行約定的工程某一部分按照事實結算的條款,部分合同允許按事實結算的原則。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一筆總價合同,到頭來,無論施工圖怎麼優化,都屬於承包人應該獲利的地方,這也是採用總承包模式的目的之一:充分發揮設計與施工一體化的優勢。 因此,不應進行任何調整。
實際工作量可否根據投標時的**清單進行調整? 可參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估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定。1.第四條:“除另有規定和說明外,**清單應視為已包括本專案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的完成。 本條款對工程量差異風險進行了安排,因為發包人在評標時無法對承包人報告的數量進行估價,因此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總價,總價應視為包括整個工程的全部內容,工程商應承擔工程量差異的風險。 第4條1.第五條:“工程清單和**清單所列數量,不得視為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數量或者準確數量。 第4條1.第六條:“清單所列數量和**,僅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付款的參考,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因此,該清單只有乙個功能,即作為估值變化的參考。
所以回到問題本身,即使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與投標清單中的工作量不一致,也不能按照實際完成的金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