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量簽訂完整的合同條款,充分體現雙方約定的合同全部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二)客體;(3)數量;(4)質量;(5) 價格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涵蓋上述內容,則基本比較完整。
2、合同條款過於簡單,應通過當事人的補充協議和履行來確定合同內容,充分挖掘當事人一致表示意思意
事實上,交易雙方都致力於快速交易,許多合同條款過於簡單。 發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內容各有不同意見。 在這一點上,你如何確定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標的物、數量。 如果存在主要內容,則一般視為合同成立。
其次,如果合同已經成立,合同中缺少的非主要內容(包括**或報酬)應以協議形式補充。 初次合同簽訂後,雙方約定履行過程中達成的各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承諾書等,通過舉證核實,可以認定為協議的補充,確定為合同內容。
第。 3、未就合同非主要內容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的有關條款是雙方達成的協議。 其他相關條款的內容由此可推斷。 交易習慣是雙方“不言而喻”、不言而喻的規則,可以由一方提出並加以主張,經雙方盤問核實後確定為合同內容。 交易習慣包括:(1)過去的例子。 雙方在過去交易過程中的慣例;(2)一般做法。 交易發生地或者某一領域、行業普遍採用的,在訂立合同時對方知曉或者應當知悉的交易慣例。
3.通過法定推定規則填寫合同內容
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確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推定規則。 即:(1)質量要求,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當然要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無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2)價格或報酬應與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一致依法執行**定價或**指導價的,按規定執行。 (三)支付貨幣的,履行地應當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可以由債務人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 履行方式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約費用負擔由履行義務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可以看出,上述填報規則體現了民法合法、公正、公平、自願平等、同等報酬、鼓勵和保護合法有效交易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