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是指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政策和具體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法律程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和估價。 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資產**;企業兼併、合資、股份經營;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合資或者合作;企業清算;企業、單位改變所有制性質;其他依法依規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和行為。
持有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或者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的臨時評估機構,可以接受資產占用單位委託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有資產評估的流程如下:
申請專案審批。 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屬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申請,並在評估前附上財產目錄和相關會計報表。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收到資產評估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開展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及其主管部門。 據此,申請人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清單。 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資產占用單位資產、債權債務等綜合盤點的基礎上,核實資產賬簿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並據此進行評估。
評估估價。 受託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原值、淨值、新陳年程度、重置成本、盈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評估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和估價,並在評估工作完成後向委託評估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
驗收確認。 占用單位取得資產評估機構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後,應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報告進行審查、核實、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並出具確認通知書。 資產占用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經國有資管部門核定的評估價值,作為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確定參股價值、設定交易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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