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張某某為某公司市場部業務員,於2024年3月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提成的支付方式。 張某一直表現良好,工作表現也不錯,但從2024年開始,公司就開始欠張某的佣金工資。 張某多次催促公司無濟於事,但公司以張某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將其解雇。 張某覺得很委屈,於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工資、違約金、利息等相關費用,並要求公司賠償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主張的詳細案情:
張斷言:張先生認為,自己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相應的經營指標,取得了良好的業績。 根據合同約定,公司應支付相應的佣金工資。 但公司未按時付款,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 此外,公司以捏造的理由辭退了張某,這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 因此,張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工資,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和利息。 同時,張某還要求公司賠償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損失。
公司主張:公司認為張某的業績是虛報的,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因此不應支付提成工資。 此外,公司還認為張某違反了公司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因此被辭退。 公司認為張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其申請。
3、雙方證據材料:
張某提供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企業完成記錄、銷售業績報表、工資單等。 這些證據證明,張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張某已完成相應的經營指標,但公司未按時支付提成工資。 此外,張某還提供了與客戶的溝通記錄、交易憑證等一些證據,以證明其業績屬實。
公司提供的證據包括:企業評估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監控錄影等。 這些證據證明,張某的業績是虛報的,公司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該公司還提供了損失證明、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
4. 適用的適用法律規定:
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提成和其他福利待遇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案例分析: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可以看出雙方在合同協議和考核標準上存在分歧。 但根據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應按時支付張某的佣金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或違反約定。 如果公司的索賠成立,即張某的履約情況被虛報或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公司可以依法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的索賠,故不予受理, 同時,公司解雇張某的理由也缺乏充分證據支援,因此不予認可。
六、仲裁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事實分析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如下裁定: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拖欠的佣金工資
2、公司應支付張某因拖欠工資而產生的違約金和利息
3、公司主張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援
4、公司因缺乏充分證據支援,對公司解雇張某的原因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