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馮莉北京報道。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嚴厲打擊私募**犯罪典型案例,針對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爭議問題,進一步明確司法標準, 加強對案件辦理的指導。
近年來,私募以“私募”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經營中挪用、侵占私募資產,實施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私募犯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集資端,主要是非法集資犯罪,也有一些詐騙犯罪;二是資金使用,涉及挪用資金、挪用職務、操縱市場等犯罪。
資料顯示,2024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犯罪2085人。 從2024年到2024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處1888人進行定向增發。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私投犯罪的原則,依法應當量刑的,堅決從重處罰,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刑事案件的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
精準識別“偽私募”。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堅持滲透審查識別思想,精準識別“偽私募”,對以私募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能讓犯罪分子披著“私募”的幌子,逃避法律制裁。
記者注意到,此次披露的5起典型案件中,有2起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1起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為騙融資。
蘇某明為深圳市鴻財富管理***(以下簡稱“鴻財富公司”)和深圳鴻**管理***(以下簡稱“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上述兩家公司均在中國**投資**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註冊為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管理人。
2024年7月至2024年7月,蘇某明以上述兩家公司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後設立深圳市鴻天成天府投資企業、深圳市鴻匯付天下第二投資企業等有限合夥企業,發行以多個房地產開發專案為投資標的的私募股權產品5只(其中4只已在**行業協會備案)。
記者了解到,蘇某明隱瞞投資專案由蘇某明實際控制或與他人合作開發的事實,並指示其下屬高某、何某組織銷售團隊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召開產品推介會,並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向社會宣傳私募股權產品。 私募股權公司、同行業從業者幫助推廣私募產品,允許不合格投資者通過“拼”和“持”等方式突破私募,限制投資人數量和投資金額,蘇某明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議,由蘇某明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約定年利率為10%至14%5%的回報是變相承諾,保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蘇某明等人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共計5元999億元。 上述資金進入合夥企業募集賬戶後,轉入蘇某明控制的多個賬戶,各私募**產品的資金由蘇某明統一調配使用。
其中,本息將以募新還舊的形式支付 15億元以上,用於私募股權**約定投資專案1蘇某明開發的其他房地產專案超3億元1購置建材2億多元11億元以上,用於支付員工工資提成、公司運營成本和償還公司債務9億多元。 由於資金鏈斷裂,蘇某明無法按時支付本息。 截至本案發時,投資者的本金已損失4超過41億元。
2024年5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蘇某明等人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蘇某明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本案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備案不影響非法集資“違法”認定
蘇某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如果私募管理人已經註冊,且私募已經備案或部分備案,並不影響對非法募集“違法”的認定。
私募**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投資,具有“非公開”和“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兩個基本屬性。
私募不實行行政審批,私募管理人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募集完成後辦理備案。
據了解,以私募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手段多種多樣,實質上就是突破私募的“私募”本質和投資風險底線,以公開、社會化、引誘的方式非法集資。 常用的手段有:通過**、微信、講座、推介會、分析會、網式寄售推薦等方式對未指明的物件進行宣傳,具有公開性;通過組織不合格投資者私下約定持有**股,允許“單一上市”拆分轉讓私募**股或收益權,為同一融資專案設定多個私募等方式,降低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規避了對投資者數量的限制,這是社會性的除定向配售**認購合同外,以預期利潤為誘因,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口頭承諾回購、擔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承諾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具有吸引力。
發行、銷售私募行為具有上述特徵的,屬於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非法集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尊”相關負責人表示。
非法募集資金78億元,投資者本金損失38億元
2024年5月,孟某註冊成立中際**連鎖集團,以下簡稱“中際集團”),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2024年11月至2024年6月,中際集團及其監事孟、岑總經理、副總經理莊某通過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和多家合作公司,採取自籌資金、自用的經營模式,圍繞中際集團從事私募股權**產品的設計、發行、銷售、投融資活動。
孟某指示其控制的三家公司利用偽造的財務資料和具有虛假合同設計內容的私募股權產品,以投資某中際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股權的名義,將單個融資專案拆分為若干**產品,並先後以私募管理人身份與受其控制的三家公司發行了39只私募股權**產品。
據介紹,這三家公司均在**行業協會註冊為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管理人,39個產品在**行業協會註冊。 相關**產品由不具備私募資質的公司銷售**。
孟、岑指示銷售公司召開宣傳會、舉辦金融論壇、峰會酒會、隨機電話、在酒店公共區域張貼宣傳品宣傳私募產品,謊稱某中際控股集團國有資產背景出具保函,以虛構應收賬款質押, 並承諾變相擔保本息,超額申報金額和時間,滾動銷售私募產品,非法募集資金78元超過81億元。
募集資金轉入空殼目標專案公司後,從託管賬戶非法匯集到中際集團賬戶,形成資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使用。
據了解,上述募集資金中,將支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的42%5億元以上,支付銷售提成、員工工資、保證金17餘項1億多元轉入孟、岑控制的個人賬戶,個人揮霍消費39億多元,外商投資17家5億多元。 某中際集團投資的專案處於長期虧損狀態,主要依靠募集新資金償還舊資金維持運營。 截至本案發時,投資者的本金已損失38超過22億元。
2024年8月15日,一位投資者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舉報,其購買的私募**產品到期無法提現。 浦東新區分公司以涉案私募已向中國行業協會備案,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接到案件督查線索後,認定該案屬於私募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2024年4月,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 隨後,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立案偵查。
在辦案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向原銀保監會青島監管局和某中基控股集團提出並出具檢察建議,並就本案認定的私募託管銀行未履行職責責任、國有企業對外合作不規範等問題提出建議。 兩單位積極落實整改,及時答覆檢察院。
2024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集資罪判處中際集團罰款1億元,判處孟、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莊某在庭審過程中因病死亡,對其的審判依法終止審理。
孟晚舟、岑某不服。 2024年3月13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騙資?
“兩高”相關負責人表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騙集資金罪的關鍵。
對於發行符合非法集資罪“四性”特徵的私募產品,但大部分資金用於實物專案投資,不存在逃避、轉移、隱瞞、揮霍等情形的,可能不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蘇某明案中,蘇某明等人以私募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募集資金除返還本息、維持經營外,主要用於購買約定房地產專案、其他房地產專案以及與專案相關的建材。 且該專案屬實,依法認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發行、銷售、定向增發等名義,採用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構成非法占有募集資金的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在中際集團案中,孟某等捏造外部**專案,偽造財務資訊,發行虛假內容的定向增發,以虛假擔保誘導投資者投資,是典型的使用欺詐手段籌集資金;雖然17億多元用於投資,但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投資專案前期沒有經過充分的盡職調查,投資後資金使用沒有得到有效管理,資金使用決策極不負責任, 依法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編輯:孟慶偉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