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定義
除非另有說明,此處給出以下含義
1. 公司指XX LLC。
2. 董事會和監事會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3.利潤分紅激勵基點是指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淨利潤的一部分(具體金額由股東會確定作為激勵現有員工的一種方式。
4.退出機制是指所列行為的發生,即喪失相應的激勵資格。
02 股權激勵計畫的目的
公司制定並實施本激勵計畫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業績的持續增長在提公升公司價值的同時,為員工帶來增值效益,實現員工與公司的共同發展。
具體效能如下:
1、建立公司核心員工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激勵物件的利益與股東價值緊密掛鉤,使激勵物件的行為與公司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2、通過本激勵計畫的出台,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和薪酬體系,吸引、留住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的人才。
3、樹立員工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和感恩文化。
03 本次股權激勵計畫的管理機構
1、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和批准股權激勵計畫的實施情況。 變更和終止。
2、公司董事會是股權激勵計畫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制定股權激勵計畫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會授權辦理股權激勵計畫的實施等相關事項。
3、公司監事會(監事)為股權激勵計畫的監管者(人),負責對激勵物件清單進行核查,監督股權激勵計畫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04 股權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
公司董事級以上高階管理人員和優秀員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認定。
05 激勵期
激勵計畫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後實施,考核期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根據公司上一年度利潤及考核情況實施一次,具體激勵實施方案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實施。
06 獎勵金額
一、激勵額度總額
利潤分紅激勵的提取比例為公司實際淨利潤的35%,即公司經審計的實際淨利潤*35%。 例如,公司經審計的實際淨利潤為1200萬元,利潤分紅提取比例為35%,則利潤分紅激勵金額為1200*35%=420萬;如果公司經審計的實際淨利潤為500萬,則利潤分紅激勵為500*35%=165萬。
二、各激勵物件的具體預授予額度
根據本激勵計畫生效日公司的具體情況,在確定激勵人員的基礎上,根據各人員的崗位價值和崗位資歷係數確定預授予虛擬股份(預授予虛擬股份的設定是為了方便計算每個職位實際獲得的股息比例, 預授予虛擬股總量暫定為470萬股,總量將隨人員職位的增加或減少而調整)。
如下表所示
1)當公司引入某一職位,新的激勵物件或該職位的原激勵物件消失時,與該職位價值相對應的股份總數應相應增加或減少,但用於計算獎勵金的總體激勵比例保持不變。
2)每個職位對應的預授予虛擬股數量僅為該職位價值的計畫激勵股份數量,該職位激勵物件當年最終獲得的股份數量以其年度實際績效考核結果為準。例如,如果總裁的職位價值為100萬股,而A作為現任總裁,在年底通過評估實際獲得80萬股,則A的年度股息份額將為80萬股相應公司的股息股份總數調整為450萬股。
3)激勵物件年度分紅比例=激勵物件每年實際獲得的激勵金額與所有激勵物件實際獲得的激勵金額之和。
4)激勵物件年度分紅金額=激勵物件分紅比例*實際分紅激勵金額。
3. 績效考核
(一)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每個激勵物件有3-5個績效考核指標或一票否決權(詳見《績效考核表》,一否決權是指上市事項有否決權時,喪失在職分紅激勵),用於核實年末實際可用的分紅激勵股數, 計算公式為實際可用股份數量=預授予虛擬股份數量*績效考核係數。
(二)績效考核係數
年度績效考核為60%,績效考核係數為04.
60%(年度績效考核為70%,績效考核係數為 0.com)6.
70%(年度績效考核為85%,0.)。85.
85%(年度績效考核100%,績效考核係數為1。0.
4. 付款方式
1)激勵物件上一年度超額利潤分紅金額不足10萬元的,分紅
2)激勵物件上一年度超額利潤分紅金額大於10萬元的,按5 3 2原則遞延(即三年內,當年支付分紅的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
3)公司按照本激勵計畫的規定實際向激勵物件支付在職分紅時,激勵物件必須在崗;實際發放時已不在崗崗位的,不再按本激勵計畫規定享受在職分紅。
4)本激勵計畫項下的在職分紅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發放,公司有權在向獎勵物件發放在職分紅時,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5. 退出機制
自本激勵計畫生效之日起,激勵物件發生下列原因之一(包括但不限於)的,自公司董事會核實情況之日起喪失激勵資格,公司將無條件收回已授予的激勵股權, 股份已分配的,公司有權按照公司股權市場評估價格優先回購公司第一大股東情節嚴重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並有權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相應處罰包括但不限於暫停參加公司各項激勵計畫、取消任職資格甚至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構成犯罪的,公司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因職務(崗位)不稱職、違反職業道德、玩忽職守、失職等原因導致的勞動合同關係降級、調動或終止,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的。
2)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獎勵物件因賄賂、盜竊、洩露公司業務和技術秘密、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4)自我辭職。
5)死亡或宣告死亡。
6)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行為。
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8) 從事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他不當行為。
附則
1.本激勵計畫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解釋,由公司董事會執行。
2.每個提議的激勵物件都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此激勵計畫。 如果獎勵接受者確認接受本獎勵計畫,他或她應簽署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