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減輕各類中小企業的投標壓力,投標保證書中創新了投標函的形式,約束和保護了各投標人的規範化運作,但具體投標書的編制也需要投標人付出艱苦的努力。 在這篇文章中,讓我們來看看招標函中投標人名稱錯誤所帶來的後果。
基本案情A市新建教學樓建設專案招標採用電子招標方式。 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A在投標函中將投標人姓名寫成B市第一中學。 經評標委員會進一步詳細調查發現,投標人名稱在招標檔案中僅出現一處,但招標檔案中已定價數量清單中的招標專案名稱、投標段、數量與招標檔案一致。 招標檔案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評標委員會以招標函是合同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標函中投標人姓名有誤,是投標標的錯誤為由否決投標書, 並且要約應無效。問題出現了1.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是否正確? 2.評標委員會能否發起澄清?個案研究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評標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客觀、公正地對招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檔案中未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本案中,雖然投標人A的投標函中投標人姓名有誤,但招標檔案並未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否決投標,因此評標專家不能否決投標。 2.評標委員會應開始明確,招標投標活動的本質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民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屬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與對方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對招標檔案的評審應充分反映投標人的真實意思。 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A的投標信中的投標人名稱是錯誤的,但招標專案的名稱、投標段、已投標數量清單中的數量與招標檔案一致,因此有充分的理由確定投標人A的真實意圖是向該項目的投標人提出要約, 但報價中存在明顯的文字錯誤。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檔案內容不明確、文字明顯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需要作出必要澄清和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投標人。 有人認為,這不是乙個明顯的印刷錯誤。 不應以招標函上明確顯示投標人姓名為B市1號為由進行澄清,只有當投標人姓名寫成AA市或A*市等時,才屬明顯的印刷錯誤。 就像湖北大學,如果寫成湖北大學,就是排版錯誤,但如果寫成武漢大學,就不能算是排版錯誤。 為此,筆者特意請教了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專家李德華先生、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專家雷金輝先生、資深採購專業人員劉濤、肖千金等。 他們一致認為這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 印刷錯誤的核心是,心裡想的是A,卻寫成B,寫的不是想的,而是每個人都知道或能通過自己的行動證明自己想說什麼。 澄清的根本目的是反映投標人的真實意圖。 3.原則上應允許通過澄清予以糾正 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除非明確規定否決權,原則上應允許通過澄清予以糾正。 鼓勵交易是指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按照現行法律,給予當事人快速處理交易的可能性,以促進交易的成功,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在私法領域,是指法律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保護合同的效力,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交易在法律具體制度設計上的最大支援。 就本案而言,投標人按照規定(**招標檔案、按時提交招標檔案、按招標檔案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書)購買招標檔案的實際行為,已經明確表達了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要約的真實意圖, 因此,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拒絕其投標,既不利於競爭,也不符合鼓勵交易的原則。好了,今天的內容就到這裡了,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知道,如果招標函中的投標人姓名有誤,會有什麼後果。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函中的此類錯誤啟動澄清程式,原則上應允許投標人通過澄清和更正來鼓勵促進雙方之間的交易。 文章**:網路排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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