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深圳,該男子和三名船員乘坐木質漁船出海捕魚,期間被鐵船撞死,三名船員死亡,該男子在海上漂浮了很長時間才獲救,但上來後,卻被要求向鎮上借款272萬元**,以補償三名死者家屬, 他對此提出質疑。
據張男子介紹,這艘鐵船比漁船大得多,有20多公尺長,而他自己的漁船有11艘4 公尺,寬 24公尺。 碰撞發生後,木漁船斷成兩半傾覆,雖然獲救,但肺部和頭部已經受傷。 肇事的鐵船沒有停下來救援,而是關燈離開了現場。
目前,深圳海警支隊正在對事故進行調查。
張某報案後,汕尾市被要求配合深圳的調查工作。 鐵船上的監控可能已經記錄了事故發生的情況,但監控**仍掌握在相關部門手中,張某及其家人無法獲得。 汕尾海警尚未接手此案的調查,也未對鐵船上人員採取任何措施。
漁船的其他三名遇難者相繼被發現,根據屍檢報告,他們身上有明顯的撞擊痕跡。 死者家屬已收到賠償金,但張某因事故被要求向鎮上**借款270萬元,提前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金,目前欠下鉅額債務。
深汕合作區奉門鎮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證實,該鐵船已被暫扣,但責任尚未劃分。 張某認為,作為受害方,他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而不是承擔鉅額債務。 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山表示,在責任分工之前,張某借錢支付賠償金並不違法,最終不會損害張某的利益。 目前,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對於這樣的治療方案,張某無法接受。 在他看來,他也是受害方,錢應該由加害人承擔,現在他被借了,這是不合理的。
而一些網友也對目前的治療方案有疑問。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您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一般來說,在此類事件中,快速公平地確定責任方非常重要。 這有賴於充分的證據收集和專業的事故調查。 在明確責任之前,對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待遇應該是審慎和公平的。
事故涉及的船舶的船東和經營者可能面臨重大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損害賠償和可能的刑事指控。 但首要條件是要把事情調查清楚,海浬和陸地不一樣,不可能到處都有監控,所以在調查取證上顯然存在一些麻煩。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會議紀要》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終結的,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刑事案件審結後,恢復民商事案件審理。 民商事案件不必以相關刑事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應當繼續審理商事案件。
由於碰撞責任仍未確定,因此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死亡沒有問題,船東將提前賠償。 接下來,只需等待責任的劃分和決心。 提前賠償死者家屬並不違法,而是出於對家屬感情的考慮。
當然,遵守航海安全規則很重要,尤其是在夜間航行時。 對於大型船舶,保持適當的警惕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與小型船舶發生碰撞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