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今日(十七日)正式公布。共6章60條,進一步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納入法治監管軌道。
《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條款如下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除銀行金融機構外,根據使用者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
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經營許可證。 “支付”一詞應當在非銀行支付機構名稱中註明。 明確設立條件,嚴格把關出入口。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捷的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其他依法須經批准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為適應支付業務發展的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操作和支付交易處理兩大類,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
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完善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明確支付賬戶、準備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使用者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準備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簽訂支付服務協議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制定支付服務協議。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使用者資金和資訊保安,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的辦理委託給第三方妥善保管使用者資訊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止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路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服務實體經濟為重點,統籌發展與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條例》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當地人民**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 《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習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