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一名15歲的女孩在一所全封閉學校上學,考試時按照老師的要求上交了手機,但考試結束後手機不見了。
案例**:小麗幫忙)。
徐先生是鄭州人,有乙個15歲的女兒,就讀於鄭州新紀元科技中等職業學校,學校實行全封閉管理,吃飯、購物都用手機,於是徐先生給女兒買了一部手機。
11月25日,學校組織考試,老師進考場前領取了手機,小旭考試結束後去拿手機,卻發現手機不見了,一開始可以接通,但過了一段時間手機撥不通了, 並且該裝置也離線顯示。
徐先生認為手機丟失的責任在於學校,於是他去學校要求賠償,但學校表示這是個別老師的過錯,賠償手機是不現實的,最多會給予部分賠償, 而且雙方多次談判都無法進行。
徐老師覺得這件事情的責任都在學校,所以想向記者求助,接到求助後,記者陪同徐老師前往涉事鄭州新紀元科技中專學校了解情況。
醫院科室負責人表示,學生貴重物品要自理保管,考試時學生要把手機放在走廊上,這是公共區域,她應該提前把手機和老師放在一起。
系主任的言下之意是,學生自己把手機丟在走廊裡,會導致手機丟失,學生要自負責任。
面對質疑,系主任表示,考試當天,考場外有一張桌子供學生放手機,小徐聲稱手機放在那個區域,但學校不確定學生的手機是否在考場外丟失, 或者它可能在其他地方丟失了。
事發後,學校已經調出了考場外的監控,但無法查明是誰拿走了手機,學校也第一時間報警,**也介入調查並協助處理。
系主任認為,目前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小旭的手機在考場外丟失,如果要分擔責任,學校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將所有責任歸於學校是不合理的。
根據學校規定,普考前,導師會安排班長統一收發手機,負責收發手機的班長表示,考試當天上午,她將統一收發手機,收到手機後會放進包裡。
學校表示,考試當天,班長可能也在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後,班長可能在收發手機時疏忽大意,導致手機被誤認。
面對多重證據,校方仍不願承擔責任,一位老師表示,記者與班長的交流能否作為法律證據,應與校方律師核實。
同時,現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如果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結果出來後,仍然沒有辦法追回手機,法院可以劃定責任,學校一定會主動承擔。
那麼,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確定這個問題呢?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時間已經1個多月了,相信**已經進行了充分的調查,應該充分收集相關證據,如果沒有發生意外,案件很有可能無法解決,在此前提下,手機的丟失必須由一方承擔。
雖然手機的收發工作是由班長負責的,但班長是未成年人,手機的收發工作是由班主任安排的,所以班長是職責行為,責任應該由老師承擔。
《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如果老師要求學生在考試前交出手機,則屬於工作任務,學校已指定保管地點。
當然,正如學校所說,一切都要有證據,徐老師的難點在於證明小徐的手機在考場外丟失了,但目前有小徐和班長的證人,徐老師很有可能聲稱勝訴。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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