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昊金律師事務所王萬邊。
在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建設合同無效,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但權利主體僅限於承包主體工程的承包人, 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優先受償權由承包人、發包人以專案折扣價行使或者請求法院依法拍賣專案,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價款支付之日起不超過18個月。 具體如下:
1.定義。“肢解、授予”,又稱“肢解、承包”,是指將乙個承包人本應完成的建設專案肢解成若干部分,將合同授予多個承包人,這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 “應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專案”,結合《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 T50841-2013)、《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等相關規定,是指“單位工程”,即具有獨立設計檔案,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和使用效益,由分專案、子專案組成的專案, 這是施工單位可以合法承包的最小單位。“主體工程”一般是指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2.合同的有效性。發包人解除合同,違反了《民法典》、《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了國家維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築市場秩序,違背了國家的公序良俗, 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指出,非法分包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發包人肢解合同,二是承包人違法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將拆解合同列為非法分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解除合同的認定無效。
3.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無效,但經驗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折價對承包人進行補償,即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無須以施工合同效力為條件。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如果每個承包人享有優先獲得建設工程價款補償的權利,將對工程的建設、使用和交易安全造成極大損害,特別是承攬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可能因為分項工程的一小部分價格而對所有建設工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付權, 這將對施工訂單和交易訂單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人應限於承包主體工程的承包人。
4.運動條件。 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二是發包人經承包人催促,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三是根據建設專案的性質,進行打折拍賣四是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對工程價格進行折價,或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工程。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自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