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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得到全面完善。
新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我國從寬與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方針。 對實施13年“酒駕罪罪”進行了修改,雖然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公升)以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不一定負刑事責任,將酒精含量調整為150以下,不按罪規定,更好地達到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律效力和社會效力。
刑事定罪的標準是根據“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模式確定的:
新司法解釋按照“酒後危險駕駛+醉酒程度+情節”的模式,確定了從寬和從嚴的具體標準。
一單純的醉酒血液酒精含量:酒後駕車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無其他特殊情形的,按下列罪名處罰:
150 (毫克 100 毫公升) – 不得提交。 認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立案、撤銷或者不起訴,可以對行為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80 (毫克 100 毫公升) – 定罪並適用緩刑。
毫克 100 毫公升)——緩刑通常不適用。
2.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液酒精含量造成交通事故情節”。
1.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加重定罪。
2.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輕傷或輕傷,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緩刑一般不適用。
3.在某些情況下(在特定地點,駕駛特定車輛)。血液酒精含量在特定位置駕駛特定車輛情節”。
1.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駕駛特定車輛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載客;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載運師生的;駕駛重型卡車;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運輸;】
2.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具體部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定罪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理。
4. 特定情況的行為血液酒精含量特定情況的行為]。
1.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具體情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載、超載、超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兩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五年內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的;- 加重定罪。
2.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具體情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五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的人士;緩刑一般不適用。
5.抵抗癲癇發作血液酒精含量抗拒癲癇發作的行為]。
1.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抗癲癇發作[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賂證人、鑑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加重定罪。
2.血液酒精含量80以上(mg 100ml)+抗癲癇發作[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的行為。緩刑一般不適用。
六、從寬處理:
酒後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寬大處理圖“:
寬大處理的情節是:投降、懺悔、立功;自願認罪、接受處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獲得諒解;
7. 不作為犯罪處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
血液酒精含量低於 150 + 無其他加重情節。
血液酒精含量為150以上+幫助人進行急救,不構成緊急疏散。
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上+短途駕駛(在居民區、停車場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因移動汽車、停放在停車位等;或者停放機動車的短距離駕駛人被他人駕駛到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或者距離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不遠的地方,由他人駕駛。 )
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上+緊急疏散(用於傷病員急救等緊急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不被視為犯罪結論: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形成漸進式酒駕治理體系,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政治、法律、社會效應的有機統一。
1、綜合考慮實踐中的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治理方法和標準,使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更加科學銜接,確保酒駕治理更加嚴格務實,司法資源投入更加有效。
2、規定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強,使實際執法中的模糊性得到澄清,避免形成處罰漏洞,也壓縮了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使當事人更好地體驗公平正義。
(作者:王巨集律師【法律如劍】雲南恆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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