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牽頭、524(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下屬的國家標準計畫草案《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第二部分:海上風電》已經編制完成,現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1日,GB Z 19963-2005《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實施,該規程參考了丹麥、德國、英國等國家關於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的行業或企業標準,綜合考慮了當時風電的發展情況和我國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 對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的技術要求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為適應和支援國家百萬千瓦、千萬千瓦風電基地建設需求,2024年啟動了GB Z 19963-2005指導性檔案的修訂工作,並於2024年12月30日批准發布GB T 19963-2011《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 並於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以及排程和運營,支援中國風電裝置的出口和國際標準化。
“十四五”期間,我國海上風電裝機容量快速增長,截至2024年底,海上風電累計裝機容量3051萬千瓦,居世界首位。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現代能源系統“十四五”規劃》,到2024年,海上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7100萬千瓦。 “十四五”規劃將重點建設山東半島、長三角、閩南、粵東、北部灣5個千萬千瓦海上風電基地,推動一批百萬千瓦級重點工程集中連貫發展。 根據我國海上風電發展現狀和並網執行的具體問題,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下友好併網風電,保障大型海上風電接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支撐我國海上風電可持續發展, 全國電力監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等單位編制了《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第二部分:海上風電》技術規範,為海上風電規模化開發提供了技術規範。電網連線提供設計指導和技術規範。
本標準針對我國海上風電發展現狀和並網執行的具體問題,結合GB T 19963,針對大規模海上風電並網的挑戰1 《風電場併網技術規程》第一部分:陸上風電,提出了海上風電場有功功率、無功功率、慣性響應和一次調頻、無功電壓控制、故障穿越、黑啟動、執行適應性、功率、電能質量、型號和引數、二次系統、試驗評估和系統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主題章節分為16章:由範圍、規範性參考檔案、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有功功率、慣性響應和一次調頻、無功容量、無功電壓控制、交流故障穿越、直流輸電線路故障響應、黑啟動、執行適應性、功率、電能質量、型號和引數、二次系統、 測試評估和系統等 附錄共3章,附錄A:控制系統響應效能指標說明;附錄B:海上風電場有功功率推薦控制模式;附錄C: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進行一次調頻的海上風電示例曲線。
1)第1章是標準的物件和範圍。GB T 19963-2011規定了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的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4年發布的標準制定和修訂計畫,修訂後的GB T 19963將分為兩個標準:《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 第一部分: 陸上風電“和”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程第二部分:海上風電”。本標準規定了海上風電場與電力系統連線的技術要求。
本檔案適用於通過柔性直流輸電與電力系統相連的海上風電場的新建或改造(擴建)。 對於通過交流輸電連線到電力系統的海上風電場,GB T 19963一、
2)第2章為規範性參考文獻,共引用17項相關法規和標準,並在以下正文中明確界定相關參考文獻,避免混淆。
3) 第 3 章包含術語和定義。
4)第4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應具備的有功功率調節功能,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海上風電應能實現有功功率的連續平滑調節,參與電力系統的有功功率控制。
5)第5章規定,海上風電應具備柔性直流併網系統應具備的慣性響應和一次調頻功能,慣性響應和一次調頻功能可根據電力系統的實際需要啟用和禁用,啟用和停用功能可遠端和本地切換。本條規定,海上風電併網系統應通過柔性直流設定慣性響應和一次調頻啟用狀態訊號和動作狀態訊號,並將訊號上傳至排程監控系統。
6)第6章規定了柔性直流併網系統對海上風電的無功容量要求,包括陸上柔性直流變流器、海上柔性直流變流器、海上風電場風電機組、併聯電容器、併聯電抗器、靜態無功補償器、靜態無功發生器等的無功容量配置和適應性等技術要求。
7)第7章規定,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海上風電陸上換流站應配備無功電壓控制系統,該系統應具有無功調節和電壓控制能力。
8)第8章規定了陸上換流站、海上換流站、海上風電場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故障穿越能力要求,包括低壓穿越能力和高壓穿越能力。當並網點電壓在規定範圍內時,海上風電應能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連續執行而不脫離電網,當並網點電壓超出規定範圍時,海上風電可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停止執行。
9)第9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直流線路故障響應要求和處理策略,將直流輸電電纜故障作為永久性故障處理,根據不同的直流佈線方法,處理策略也不同。
10)第10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黑啟動,通過陸上側實現海上側系統自啟動的能力要求。
11)第11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對陸上換流站、海上換流站和海上風電場的電壓適應性、頻率適應性和寬頻振盪技術要求。
12)第12章規定了海上風電場功率的技術要求。
13)第13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對陸上換流站、海上換流站和海上風電場的電能質量要求,包括電壓偏差、閃變、諧波、電壓不平衡、監測治理等。
14)第14章規定了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機電暫態和電磁暫態模型及引數要求,並對模型進行驗證,並對模型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和評估。
15)第15章規定了海上風電二次系統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的技術要求。
16)第16章規定,海上風電通過柔性直流併網系統接入電力系統前,應提供試驗評估報告。
該標準統一了海上風電接入電力系統的技術要求,有利於提高海上風電併網系統在暫時穩態下的安全穩定執行,對海上風電大規模開發、東部沿海地區可靠供電具有重要意義。 提高經濟效益。
該標準有助於“雙碳”目標的實現,提高社會整體能效水平,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提高電網執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有助於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高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