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犯罪諮詢律師(**8類犯罪立案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
什麼是***型別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辦理違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罪”是指刑法第160條、第161條、第169條。
1.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項、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七項罪名的犯罪行為。
8類犯罪立案立案的量刑標準。
1、偽造、變國罪有價值“(《刑法典》第178條第1款)。
偽造或改變有價國家罪的要件。
主題元素。 這種犯罪的物件是國家的管理系統。
客觀要素。 這種犯罪客觀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大量發行的其他有價行為。
主要元素。 本罪主體為普通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因素。 犯罪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並具有非法利益的目的。
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國家發行的國庫券或者其他有價票據,總額在2000元以上的,予以起訴。
量刑標準。 (一)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三)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2. 偽造、篡改、公司、公司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主題元素。 該罪的物件與偽造、變造國家貴重物品罪相同,也是國家對貴重物品**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素。 該罪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貴重物品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變造**或公司或企業債券,數額較大。
主要元素。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因素。 犯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並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疏忽不能構成犯罪。
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變造**、公司、企業債券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公司、企業債券面值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起訴。
量刑標準。 對偽造、變造、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罰,本款按數額規定了兩級處罰: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二、第三款是關於偽造、變造國家債券罪和偽造、變造普通貴重物品罪及其刑罰。 依照本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分。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兩規定定罪處罰。
3、擅自發行**、公司及公司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擅自發行**、公司、公司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主題元素。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一級發行管理秩序和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主要元素。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所謂“單位”,是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式設立或者依法設立的“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均能確立本罪主體的“單位”。
客觀要素。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以下行為之一並達到法定後果:
第。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
第。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發行公司或公司債券的。
除上述行為外,《刑法》還規定,必須作出“涉及鉅額金錢、後果嚴重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成立該罪。 也就是說,除了實施上述一項或兩項行為外,行為人還必須:要麼發行大量款項,要麼產生嚴重後果;或者發行金額不夠大,後果不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成立。
主觀因素。 對這種罪的主觀內疚形式是故意的。
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責任:
1)發行金額在50萬元以上;
2)雖然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未經授權發行導致30名以上投資者購買**或公司或企業債券;
3)未及時還款或歸還的;
4)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違法募集數額百分之一以上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類犯罪立案立案的量刑標準。
4、內幕交易和內幕資訊洩露(《刑法》第180條)。
內幕交易罪、洩露內幕訊息罪的構成要件。
主題元素。 該犯罪的物件是維護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的應用客觀上需要公平高效的管理秩序。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官方披露涉及發行、交易或其他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資訊之前,利用其知悉的內幕資訊進行或買賣,或者暗示他人利用該內幕資訊進行或買賣, 或者洩露內幕訊息,情節嚴重的。
主要元素。 這種犯罪的主體是乙個特定的主體,乙個知道內幕資訊的人,即知情人。 所謂內幕人士,是指知道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非法獲取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非法獲取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內幕人士。
主觀因素。 犯罪只能基於主觀方面的意圖來構成。 這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故意。
立案標準。 知悉交易內幕資訊或者非法獲取交易內幕資訊的個人或者單位或者參與發行交易、交易或者其他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資訊未公開的人或者單位, 或者出售資訊或者從事與內幕資訊有關的交易,或者洩露資訊,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1)盈利或避免虧損金額在50萬元以上;
2)**交易額超過200萬元;
3)**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兩年內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洩露內幕資訊三次以上;
5) 明示或暗示三人以上從事**或與內幕訊息有關的交易活動;
6)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利用未披露資訊進行交易罪(《刑法》第180條第4款)。
利用非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罪的要件。
主題元素。 該犯罪的物件與內幕交易罪類似,是侵犯國家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物件。 行為人利用資訊非公開的優勢進行資訊不對稱交易,這不僅違反了資訊披露制度,也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
客觀要素。 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或與該資訊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主要元素。 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修正案(7)的規定,利用非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其中“相關監管部門”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包括行業協會、銀行協會和保險協會。
主觀因素。 犯罪的主觀方面。 利用非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的主觀方面應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其為非公開資訊,並主動利用該資訊進行**交易或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犯罪主體不小心洩露了未公開的資訊,導致資訊獲取者進行交易,則不能以暗示他人進行交易為由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 在交易的發布、交易或者其他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資訊被公開之前,知悉交易內幕資訊或者非法獲取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掌握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出售交易,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交易; 或者披露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交易所、交易所、公司、公司、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使用因職務而方便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二)的規定》(2022)的規定,依照《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2022)的規定,依照《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予以立案起訴:
1)盈利或避免虧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二)兩年內三次以上使用未披露資訊進行交易的;
(三)三人以上明示或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利用未披露資訊避免的損益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交易成交額超過500萬元,或者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超過100萬元,同時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
1)以**或隱蔽**等方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追究刑事起訴的;
3)兩年內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量刑標準。 在交易的發布、交易或者其他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資訊被公開之前,知悉交易內幕資訊或者非法獲取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掌握交易內幕資訊的人,或者出售交易,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交易; 或者披露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6.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和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1款)。
編造、傳播**或者買賣虛假資訊罪的構成要件。
主題元素。 該罪的物件是國家對交易市場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編造、傳播影響市場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市場,造成嚴重後果。
主要元素。 本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主觀因素。 這種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立案標準。 編造、傳播影響**和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和交易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責任:
1、避免的損益金額在5萬元以上;
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捏造、散布影響交易的虛假資訊,並已編造散布
4、造成交易**或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影響交易、擾亂交易、擾亂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欺騙投資者買賣**及合約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
欺騙投資者買賣**和合約罪構成要件。
主題元素。 該犯罪的客體複雜,包括市場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客觀要素。 該犯罪客觀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欺騙投資者買賣或者簽訂合同,造成嚴重後果。
本罪是連帶犯罪,只有犯罪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欺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實際和嚴重後果的,才能構成本罪。 否則,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有實際的危害後果但不造成嚴重後果,也不能構成本罪。
主要元素。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交易所、**交易所、**公司、**經紀公司的員工,以及**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上述人員、單位以外的人員或者單位,不能構成本罪,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因素。 該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故意偽造、變造、毀損交易記錄,以誘導投資者買賣**或合約為目的。 疏忽不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欺騙投資者買賣**或者合同的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交易所、交易所、交易所、公司、行業協會、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或者合同,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1)盈利或避免虧損金額在5萬元以上;
(二)給投資者造成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雖然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投資者屢屢被誘騙買賣**或合約;
4)造成交易**或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量刑標準。 本款規定了對欺騙投資者買賣**或者合同罪的兩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二、第三款是關於對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罪、買賣虛假資訊罪、引誘投資者買賣罪、簽訂合同罪的單位的刑事處罰。 對實施前兩款罪的單位,本款採取雙罰原則。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操縱和市場犯罪
操縱和市場犯罪的要素。
主題元素。 這一犯罪侵犯了國家、管理體制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素。 1、單獨或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持倉優勢,或利用資訊優勢共同或持續買賣、操縱交易**或交易量;
2. 與他人串通,在預先約定的時間,以預定的方式,以影響交易量或交易量的方式進行交易
3、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或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買賣**合約,影響**、交易**或**、交易量;
4. 以其他方式操縱市場。
主要元素。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為本罪主體;乙個單位也可能成為這種犯罪的主體。
主觀因素。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意圖構成的,旨在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
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二)的規定》2024年操縱**和市場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如果操縱**和市場,影響**、交易**或**、交易量, 懷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
1)**持有或實際控制的流通股數達到**實際流通股總數的10%以上,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的**操縱市場行為,且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總交易量的20%以上;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市場行為,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總交易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資訊誘導投資者進行**交易,且相關**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4)公開為發行人進行評估、投資推薦或投資推薦,同時進行反向交易,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五)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收購上市公司等虛假重大事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6)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資訊的產生或控制資訊披露的內容、時機、節奏,誤導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進行相關交易或謀取相關利益,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7)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市場罪,連續10個交易日實際控制賬戶合併持倉最大值超過**交易所限額標準的2倍,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合約總交易量的20%以上, **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超過500萬元;
8)通過囤積現貨,影響某一特定品種**的行情,並進行相關**交易,連續十個交易日實際控制賬戶合併持倉最大值超過**交易所限額標準的2倍,累計交易量達到**合約同期總交易量的20%以上, **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超過500萬元;
9)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市場行為,實際控制賬戶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交易量達到該**合約同期總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保證金金額超過500萬元的;
10)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資訊誘導投資者進行**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交易,且該賬戶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交易量達到該**合約同期總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超過500萬元;
11)對交易標的物進行公開評價或投資建議,同時進行相關交易,連續十個交易日實際控制的賬戶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合約總交易量的20%以上,且交易占用的保證金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12)非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量申報、銷售、簽約、撤回申報,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金額達到同期**及合同申報總量的50%以上,且撤回申報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 被撤銷合約占用的保證金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13)實施操縱或市場行為,獲利或者避免損失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
操縱、操縱市場、影響市場、交易量或者交易量、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的金額超過50萬元,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或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方、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和市場行為的;
3)行為人明知操縱或市場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查處,但仍繼續實施的;
4)因操縱和市場行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兩年內因操縱操縱或者市場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6)在特定時間段內操縱市場,如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國家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制度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危害社會,嚴重破壞公平公正市場秩序的,除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外,依照本條規定比照執行。
量刑標準。 犯有這種罪行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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