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 |由程琴撰寫。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圍繞規範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依法保護在押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的責任分工、立項程式、內容和方法、抓握標準、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審查拘留的必要性、評估工作等。
《規定》在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申請權的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看守所的建議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 明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至少進行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偵查情況,評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繼續採取強制拘留措施。 《規定》還強調,被羈押人符合“作為未成年人的唯一照料者”或“作為生活不力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等八種特殊情形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和評估。
為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結合的刑事政策,《規定》明確規定,對涉嫌嚴重危害社會犯罪、故意殺人罪等嚴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10類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規定》細化了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內容和方法,明確了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案件進展、可能判處的刑罰、身體狀況、是否存在社會危險以及繼續羈押的必要性等進行全面審查評估。 等因素,並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定量評估、心理評價可以作為審查判斷是否需要繼續羈押的參考。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強制拘留措施變更後的監督管理責任,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依照法律程式逮捕的,重新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院負責人表示,《規定》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嚴格執行逮捕、拘留措施的重要成果,對檢察機關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會同公安機關貫徹落實《規定》,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公安部法制工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是推進法治社會治安建設的具體舉措,是寬嚴結合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更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切實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