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新兩個專利裁決指導性案例的評論
崔國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指導案例217號]。
根據現行《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權利人向網路平台傳送侵權通知,指控平台上的經營者(或使用者)侵犯智財權時,網路平台通常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措施,制止涉嫌侵權行為。 然後轉發侵權通知。平台內運營商可以針對侵權通知發出反通知。 權利人未及時提起訴訟或通過行政程式維權的,平台將取消上述措施;如果權利人及時提起訴訟或通過行政程式維權,平台將繼續維持其已採取的措施。 這樣一來,如果權利人的侵權通知有誤,就可能給平台上的經營者造成損失。 從理論上講,網路平台可以應平台運營者的要求,重新審視自己的決定,並及時取消已採取的措施。 但是,如果判決錯誤,平台可能會承擔幫助平台上的運營者侵權的法律風險。 因此,很多時候平台沒有動力及時取消已經採取的措施。 因此,錯誤的侵權通知可能會對平台上的運營者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例如錯過指導案例217號所述的**銷售季節。
面對上述僵局,指導案例217號提供了解決方案:當平台的措施對平台內運營者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時,平台內運營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並責令網路平台及時取消已經採取的措施。 指導性案例明確了法院在本行為保全程式中將綜合考慮的諸多因素,包括運營者對平台侵權的可能性、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能性、平台措施對雙方影響的權衡、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等,符合社會預期。 根據現行法律,行為人在申請行為保全時,還應當提供擔保。 因此,指導性案例進一步分析了確定擔保金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強調需要確保擔保金額既合理又有效,最終酌情確定動態擔保金額為銷售金額的50%。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上述指導性案例對於指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式彌補網路平台“下架通知”程式的不足,有效平衡網路平台、平台權利人和運營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民事訴訟中的行為保全程式畢竟是正式的司法程式,啟動這樣的程式無疑會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 有理由相信,只有當平台採取的措施嚴重威脅到平台上運營者的商業利益時,運營者才能通過這一程式對平台的決定提出質疑。 未來,政策制定者可以考慮進一步完善網路平台框架下的“通知下架”規則,賦予平台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並鼓勵平台直接評估運營商提交的反通知,以決定是否取消已經採取的措施,或者用替代性安全措施取而代之。 這樣可以減輕行為保全程式的司法程式壓力,降低智財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成本。
[指導案例222號]。
在專利權屬糾紛或職務發明報酬糾紛中,專利權人惡意放棄專利權、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專利權屬糾紛中,專利權人之所以選擇這種方式,往往是因為爭議專利可能易手,進而限制專利權人今後的行動自由或者,專利權人不再願意為他人製作婚紗,白白支付專利的維護費用。 在職務發明報酬糾紛中,專利權人可能不願意向發明人支付報酬或報酬,因此可以選擇放棄專利權。
指導案例222號重點關注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屬糾紛中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的問題。 法院明確指出,這應當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案由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賠償糾紛。 糾紛發生後,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盡到做好管理人的責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判決明確了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屬糾紛期間的行為規範,對公眾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對於未來的決策者來說,本案還具有重要意義,如專利權屬糾紛發生後,能否在專利法中設定合理的保全或恢復程式,從而確保對方當事人在爭議期間避免惡意放棄專利權。 畢竟,法院要確定放棄特定專利的損害賠償金額並不容易;同時,惡意棄權可能並不總是能夠支付此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