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護商業秘密,大力維護市場競爭
張廣亮,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39批指導性案例,包括《廣州天XX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XX高新材料***訴安徽新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指導案例219號)和《嘉興中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新XX新技術***訴王集團案》等。 寧波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指導案例220號),為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和侵權認定樹立了標桿,是商業秘密保護的經典案例。
商業秘密是智財權的客體,侵犯商業秘密擾亂了公平競爭秩序。 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主張保護的資訊構成商業秘密,被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但由於商業秘密資訊的隱蔽性和侵權行為的隱蔽性,權利人難以提供證據。 為了制裁故意和嚴重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並阻止潛在的侵權行為,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4年修訂)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指導案例219號對侵犯商業秘密訴訟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進行了解釋,公正地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充分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 指導案例220號按照證據規則準確識別非法竊取、利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充分保護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
一、侵犯商業秘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應當按照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確定兩種賠償方式,確定侵犯商業秘密賠償的基本數額。 侵權人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即賠償數額在基本賠償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之間確定。 惡意和嚴重性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客觀要素,也是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2024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智財權侵害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裁判標準,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治嚴重侵犯智財權行為。 但是,在指導案例219號結束和該司法解釋發布之前,當時沒有司法解釋可循。 在指導案例219號中,二審法院對安徽新公司的主觀故意和侵權情形作出判決,主要依據以下兩個行為:一是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未停止生產; 相關生產工藝、工藝、裝置涉嫌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產品銷往20多個國家和地區;二是公司在一審案件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會計賬簿和憑證原件,實施了妨害舉證行為,一審判決後未停止侵權行為。 人民法院認為,安徽新公司侵權的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 法院認定安徽新公司侵權獲利600萬元,並以此為計算賠償依據,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000萬元,充分保障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
二、非法竊取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認定
商業秘密權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聲稱保護的商業資訊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求,被控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的資訊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以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指導案例220號案中,嘉興某化工企業和上海新某某企業就其主張的技術秘密和被控侵權人王集團公司非法獲取行為履行了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被控侵權人非法獲取的185張裝置圖紙和15張工藝流程圖中,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相應的技術資訊存在細微差異,這些差異是否足以否認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是本案的關鍵問題。 鑑於權利人已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取得產品完整工藝流程、成套生產裝置等技術秘密並實際生產同一產品,被訴侵權人拒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及相應的裝置和裝置,並且已經啟動了香蘭素專案的生產線,並在很短的時間內實際投入生產,因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所有技術秘密。
非法獲取、洩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三種典型形式。 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決定了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和程度。 本案中,被訴侵權人不僅非法取得,而且繼續使用大量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技術秘密,具有侵權惡意,因此二審法院根據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計算侵權所得,並確定了本案的損害賠償數額。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指導案例219號、220號中,商業秘密侵權人在生產經營和訴訟過程中的某些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也是智財權保護的基石,這兩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結果體現了中國法院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充分保護商業秘密、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的司法理念。
*: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