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一方向欽州港海關申報進口一批“避雨棚”,共計34袋1套,申報重量27450千克,申報53811件30歐元。 然而,在海關查驗過程中,發現貨物使用了天然木材固定材料,但並未按要求報送海關查驗。
問題]當事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所有進境貨物必須按照規定報海關查驗,包括貨物的包裝材料。 由於當事方在進口申報時未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向海關申報貨物進行檢查,違反了這一規定。
處理結果]。
欽州港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並處千元人民幣罰款。 同時,當事人必須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提醒貨物進出口各方,必須嚴格遵守海關規定,特別是貨物包裝材料檢驗規定。 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罰款、退貨,甚至更糟。 在以後的進出口業務中,要更加細緻、細緻地處理貨物的檢驗,避免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