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並對婚姻登記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未依法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起訴人民法院“離婚”,是否都算作事實婚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釋一》第七條明確規定:在202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 應將其視為事實婚姻。202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辦理。 事實婚姻是否被承認為未經婚姻登記和同居的事實婚姻,由2024年2月1日確定。
既然事實婚姻是法律承認的,那麼事實婚姻是否與登記婚姻相同?其實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方式的差異。
事實婚姻雙方需要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辦理,而登記婚姻的當事人需要離婚的,可以先同意離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也可以直接通過訴訟辦理。
2、法院處理訴訟的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婚姻登記的夫妻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廢止)第六條規定,審理涉及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 應當確認婚姻關係的效力,並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書。
廢除上述規定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規定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但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事實婚姻的處理與《民法典》並不衝突,因此上述司法解釋中對事實婚姻的處理仍可參照適用。 即事實婚姻雙方,人民法院調解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調解書,調解不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但是,在辦理與登記結婚有關的離婚訴訟時,如果人民法院認定夫妻關係尚未完全破裂,一般會依法裁定不准予離婚,如果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則只能在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