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麼是股份改革?
股份制改革是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或重組),是指公司形式由股份公司轉變的過程。 上述股改概念也是在實際工作中認識的基礎上形成的共識,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股改沒有明確的定義。 《公司法》只提到股份改制後公司應當具備一定的股份制條件的要求,但並未對股份制改革的概念和性質進行闡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明確了“整體變更”的特殊股改辦法,即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以繼續計算運營時間。 整體變更的相關規定是對《公司法》關於股份改革的規定的補充,是對股份改革能否繼續計算經營時間以及如何繼續計算經營時間問題的回答。 整體變動是實踐中最常見的股改形式,本文所用的“股改”一詞僅從狹義的“整體變動”來理解。
為了進一步理解什麼是股份改革,有必要釐清股份改革背後的邏輯。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註冊成立的經濟組織,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各公司在其認繳出資額限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股份是指由兩個股東持有200股以上股份,以公司資本為股份,股東以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從合夥企業法的理論來看,一般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基本上是建立在“人與人合作”的基礎上的,即人與人之間建立信任關係,共同做事,這種模式與合夥關係相對應,主要受《合夥企業法》的規制二是“資本合作”與“人合作”的模式,對應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種模式是“資本合作”,對應的是股份***這在上市公司中最為明顯,只要你有錢,就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東之間不需要相互了解,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關係,完全是建立在資本遊戲的基礎上的。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個人相容性,更強調企業負責人或投資者之間的關係。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必須徵得全體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第三款規定,在同等條件下,股東對轉讓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 該規定構成了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股權的限制,並確保在股東願意行使購買權的情況下,可以排除第三方加入公司,這是有限責任公司相容性的最顯著體現。 股份沒有這樣的要求***。 股份的資本合作性強,資本合作企業認為,投資者投資企業的主要的是資本,而不是投資人本身,因此話語權與出資額呈正相關,只需要保證投入資金的安全並獲得回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股改:一是股改是指將一家私密性高、個人相容性強、股權自由轉讓不便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資本相容性強、股權自由轉讓的股份的過程;其次,這一過程既能證明公司符合上市的正式條件(成功轉型為股份公司,良好的上市公司載體),又能部分體現公司符合上市實質條件的情況(通過審計、評估總結梳理出一流操作,通過制定和實施三會制完善公司治理和決策機制);最後,在實踐中,股改通常是指將有限責任公司原賬面資產淨值(僅指經審計的淨資產)轉換為股份的過程,連續經營的持續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
02. 為什麼要進行股改?
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其背後的邏輯,我們理解了公司上市前進行股改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各交易板塊都要求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 對於有意進軍資本市場的企業來說,合法合規、不留瑕疵的股改,不僅是公司上市前的必然選擇,而且可以通過股改提高公司內部控制和治理水平,為公司今後的上市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監委令第122號)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依法存有的股份*** 根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和《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條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試行),發行人為依法設立的股份,連續經營3年以上***
因此,股份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主體條件,也是企業成為公眾公司的必由之路,是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起點,這一制度工作將對企業後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同時,股份公司是企業集中社會資本最有利的組織形式,有利於吸收閒置資金,便於企業的併購和資產重組,還可以實現資產的轉化,使企業在更大範圍內自由轉讓。
03、如何進行股改。
股份改革不僅僅是企業組織形式的簡單變革,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股權結構、內部管理結構、業務結構、財務結構、稅務籌畫等諸多方面。 了解了IPO前股份改革的必要性,我們來探討一下如何進行股份改革。 要順利完成股改,首先要制定可行的股改方案,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
1)股改方案的制定及股改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在股改的籌備階段,通常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擬改制企業的歷史演進資料,梳理企業的歷史演進,分析企業設立、變更程式的合規性和公司股東、高管的資質初步確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階人員的設立和選拔。
2.梳理企業報告期內的全部財務資料,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盤點,核對實際賬目,核對往來賬目開展資產清關和驗資工作,規範報告期會計核算。 同時,要梳理企業對外投資的情況。
3.識別企業關聯方,梳理關聯方之間的關係,分析企業是否存在行業內競爭,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規範關聯交易的可能方案,避免行業內競爭。
4.梳理公司業務型別和業務流程,分析公司運營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梳理報告期內訴訟材料和處罰材料,分析相關主體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組織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分析企業內控制度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6.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分析,制定企業股改方案。 由於改制方案一旦實施,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可逆轉的,企業必須緊緊圍繞改制的核心目的,在相關中介機構的參與下,根據對企業的初步調研,總結擬改制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制定公司的業務調整方案, 股權和資產調整計畫,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整體重組計畫和工作計畫。
2)指定中介人。
股改是企業整個上市過程的核心和重點,股改工作扎扎實實,之後的工作容易做,所以股改必須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 參與股改過程中涉及的中介機構一般包括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 通常,券商在各中介機構中牽頭,配合發行人完成發行方案的確定+審計+評估+三會制的建立,解決股改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以及是否存在值得關注的障礙和解決。 同時,證券公司作為改制的財務顧問,協助企業制定改制重組方案,對前期規範化工作能否實現改制目標、是否符合上市上市條件進行質量把關。 介入專案後,進行盡職調查以充分了解公司是每個中介機構的首要任務。 根據干預的階段,盡職調查的目的和方法會有所不同。
律師的職責主要是梳理企業的歷史沿革,分析企業設立和變更程式的合規性,對公司股東和高管的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規範企業歷史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識別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並提出解決方案;起草相關檔案和制度等 律師的工作一般分兩輪進行:第一輪是改制階段的盡職調查,目的是正確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工作時間,當然也要為以後的發行上市做準備,這次調查的重點是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 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滿足發行和上市的要求。二是在發行上市時,為正確完成發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重點了解公司是否符合發行上市的全部要求。 第一輪調查是基礎,第二輪調查是完善的,當第二輪調查完成後,發行上市的法律問題應該基本解決。
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指導企業整理財務資料,梳理歷史賬目,查詢和解決企業歷史遺留的財務問題,分析判斷企業改制總體規劃的財務風險和核算,出具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部分企業還需要聘請資產評估機構,以股改基準日賬面資產淨值對公司整體出資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企業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合理分工,優勢互補,共同做好股份制改革的各個方面工作。 可以說,良好的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合作機制,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一般操作流程如下:
注:最新**法律取消了對會計師資格要求**。 以上是內資企業股改的一般運作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資企業)的股改模式會有所不同。 外商投資企業一般在擬改股改前轉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然後轉為外商投資股***,與國內企業相比,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改還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附加程式。 )
股改方案確定後,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方案安排的各項工作,重點抓緊:
1.召開董事會決議進行股份制改造,確定股份制改革的基準日,確定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擬設立股份公司名稱的前置審批手續;完成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2.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並就公司股份改革作出決議。
3.編制《股份公司發起人協議書》《股份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等材料,指導公司出具召開股東大會通知, 並準備申請工商變更登記的相關檔案。
4.股份公司發起人簽訂《股份公司發起人協議》,確定各發起人的股權比例,並發布召開股份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改制的《驗資報告》。
5.召開成立大會和第一次股東大會,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通知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各項制度。 董事會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選舉董事長,任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階管理人員,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監事會召開第一屆監事會會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6.董事會派人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份公司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加蓋股份公司公章,變更相關證照和賬號名稱,辦理相關資料和資質轉讓手續。
7.制定和修訂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及時通知客戶、商戶、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利害關係人公司改制、更名。
在公司股改過程中,在實踐層面會遇到各種法律、財務、經營合規等問題,公司股東、董事、高階監事只有堅持走規範化運作之路,才能在後續發展中收穫更大的效益,也為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04、股改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要想成功完成股份改革,僅僅了解概念和運作模式是不夠的。 在股改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本部分分析了股改實踐中常見的一些典型問題,並提出了簡單的解決方案。
1)淨資產轉股的基本原則。
原企業淨資產按《股份規範化意見》規定轉為股份,將原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原企業全部資產必須投資於公司,原企業債權債務由重組公司承擔, 原企業淨資產(全部資產扣除全部負債後的餘額)應折現為股份。《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批准轉為股份***時,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 通常的做法是將股改(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轉入一定比例的股本並投資於股份公司,其餘作為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淨資產轉股有以下幾個原則:
1.作為股份轉換計算基礎的淨資產是公司在股份改制基準日單一報表上的淨資產,而不是合併報表上的淨資產而淨資產應作為經審計的淨資產,不能取考核價值,否則無法連續計算業績。
2.股份公司淨資產轉換後的股份數量不能高於淨資產資料;在實踐中,1元以上的淨資產折算成1股,股份轉換後的淨資產剩餘部分進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3.雖然對淨資產轉入股份的比例沒有限制,但應注意滿足上市板塊的最低總股本要求,即選擇在主機板上市的,發行前的總股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淨資產轉換為股份所依據的審計價值或評估價值應由具有資格的會計師或評估機構作出,否則在後續上市時會成為瑕疵,可能需要由合格的中介機構出具複核意見,並由中介機構出具明確意見進行補救。
根據最新《IPO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即IPO審核第51條)問題1的相關指引,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整體轉換為股份,則自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連續運營時間。 上述賬面淨資產是指經審計的淨資產,而非經評估的淨資產。 以評估淨資產轉換為股份設立股份公司的,視為新成立股份公司,業績不能連續計算。
2)淨資產轉股能否彌補過去出資不足的不足。
將原企業淨資產折現成股份的可能情況有三種。 一是按實際支付價換成淨資產的股份金額大於淨資產,差額應列為商譽;第二,按面值轉換的股份金額等於資產,轉換後的金額應計入“股本”賬戶第三,按面值換取淨資產的股份數量少於淨資產。 差額列為超過面值的保費收入,計入“資本公積”專案。
實踐中,很多公司都存在股改前註冊資本未足繳,但經過多年經營,公司淨資產大幅增加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應通過股改期間淨資產轉股的做法,彌補歷史上出資不足的不足。 讓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可以做什麼:
A***成立於2024年,註冊資本3000萬元,但股東實際上只支付了1500萬元。 經審計,公司2024年進行股改時,公司淨資產為8000萬元,公司將淨資產全部按1:1的比例轉為8000萬元。 是否可以認為將淨資產轉換為股票已經彌補了歷史上的資本不足?
答案是否定的。 淨資產由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組成,如果註冊資本沒有足額實繳,這種赤字就一直存在,公司的總淨資產必然會少一些,必須由外部資金,即已實繳的股東來彌補淨資產轉為股份時,公司現有淨資產僅在內部會計核算賬目中進行調整,總額沒有變化,未繳納的註冊資本赤字仍然存在,仍需補補。 就本案而言,公司已將其淨資產轉為股份公司股本8000萬元,僅股份公司的報表似乎就是註冊資本8000萬元,資本公積0元,似乎是股份公司的股本已經入賬, 但實際上,第一階段的1500萬元未繳資本仍需股東補足,即其股份轉換前的淨資產應為9500萬元,如果仍按1:1的比例轉換為股份,則應轉換為股份公司的股本9500萬元。
因此,淨資產轉股並不能彌補歷史上失效出資的缺陷。
3)淨資產轉股能否彌補歷史虧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但對淨資產轉為股份、股改實際由資本公積補時如何確定公司虧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而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以下是一些示例:
假設某***的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全部實收),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即累計虧損300萬元),盈餘公積為0元,資本公積為500萬元。 在持續正常執行的情況下,公司不能動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但是,如果公司以淨資產轉為股份進行股改,情況就不同了。
按照股改總體模式,公司淨資產3200萬元(3000-300+0+500),高於註冊資本,符合股改條件。 在股份改革時,股東將被收取 107:1比例的股份轉換,即3000萬元轉入股本,剩餘200萬元轉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變為0. 可以看出,雖然公司沒有直接動用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但股改前累計虧損之所以在股改後消失,正是由於資本公積的填補。 這種情況在股改中經常遇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往往沒有異議,能夠順利完成股改,但似乎與《公司法》的規定相衝突。
實踐中,也存在擬上市公司涉嫌在股改過程中使用資本公積彌補虧的案例,這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 乙個典型的例子是招股說明書草案中的三隻松鼠,在股改時,這三隻松鼠的未分配利潤很可能是負數。 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反饋意見:“股改前後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變更流程,說明是否存在以資本公積彌補虧的行為,說明股改流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
此外,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24年1月11日發布的《首次發行企業設立股份整體變更中未補償損失的監管要求》的監管問答,IPO整體變更中存在未補償損失的,只能在工商登記整體變更後36個月後申報。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在股改前出現負未分配利潤,應通過正常經營彌補虧損或減少資本彌補虧損,然後進行股改,否則公司可能面臨整體改制完成後經營36個月後才能申報的情況。
4)產權問題。
一般而言,對於擬改制上市的企業來說,產權往往比較清晰,但理順業主、經營者和員工利益的執行機制往往不完善。 部分企業的歷史演變較為複雜,在股改過程中可能存在產權糾紛、法律檔案缺失、法律程式不完善等問題,在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需要做好規範。
現階段,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共有產權問題主要是關聯問題,即一些企業在創業之初往往通過關聯等形式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企業要想上市,就必須理清產權關係,解除之前的隸屬關係,極易引起產權糾紛。 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1)如果只是單純的隸屬關係,所屬單位應出具證明,明確其對企業和企業資產沒有實際所有權,並宣告終止隸屬關係,需經相關**部門確認。
2)關聯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且擔保責任尚未解除的,應盡快支付擔保費,償還債務,終止擔保關係,然後終止關聯關係。
3)關聯單位有資產配置,協議不明確的,應協商解決,並可根據情況確認為投資或債權,從而終止關聯關係,同時應徵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5)股權問題。
股權結構是否合理,股權是否清晰,對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有著深遠的影響。 應注意股權設定的均衡持股,防止出現單一支配份額的現象同時,要防止股權過度分散,從而削弱股東約束機制。 在股權結構的設計中,應注意股權性質的多元化,即股東持股的形式,有利於加深股東在管理層面的約束。 對於民營企業的改制,也要注意引導管理層和技術骨幹持股,使其與企業利益緊密聯絡在一起,增強其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也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此外,員工因員工持股而擁有200名以上的股東的情況並不少見。 實踐中,解決員工持股問題的法律途徑主要有:
1.相關股東收購員工股份。 只要它有效,這應該是首選方法。 但是,企業要想改制上市,必然會有更好的發展前景,而這種方式往往更能抵擋。
2.成立新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代表員工持股,也會出現成本高、雙重徵稅等問題。
3.受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持有股份。 這種方案不適合使用,因為受託財產不能獨立於受託人對抗第三方,難以有效監管,容易引起糾紛。
4.通過信託公司或民事信託持有股份。 這種做法之所以受到青睞,是因為證監會認識到,這樣可以達到解決員工持股的目的,不會損害員工股東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規定,股東的投資活動可以完全採用股權信託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信託協議必須符合《信託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 民事信託行為不收取報酬。當然,由於我國財產信託的配套規定尚不完善,信託財產保護機制尚不完善,信託公司或民事信託的方式雖然有效,但在實踐和立法上仍需不斷完善。
6)稅務問題。
稅務違規行為是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企業發行上市的關鍵問題。 在民營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必須規範不合規的稅務行為。 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稅拖欠問題外,證監會還關注以下稅務問題:虛繳增值稅滯納金問題、地方政府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給予的稅收優惠問題、自然人股東在改制和分紅過程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民營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面臨的稅務問題,需要企業、地方政府、財稅部門、中介機構妥善處理。 對於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需要核實其享受的政策和稅收優惠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一般來說,有幾種方法可以解決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問題:
1.補繳稅款。 有欠稅的,應適當調整稅款,原則上應繳納稅款。 中國證監會對能夠主動納稅的企業也採取了較為寬鬆的態度。
2.解決處於 *** 狀態的稅務問題。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不影響上市的前提下,應該設計乙個稅費較低的重組方案,盡可能解決重組前設立股份的問題。
3.尋求當地**和稅務機關的支援。 盡量從稅務部門獲得稅務證明或不調查遞延納稅義務的信函,以消除行政處罰的風險。 當當地稅務機關同意延期繳納欠稅時,也很容易獲得證監會的批准。
除在改制階段解決問題外,在發行上市前,股東應承諾願意承擔可能補繳稅款的風險,並取得省稅務部門的確認檔案。 有了這些措施,稅務問題一般不會構成企業上市的障礙。
九條線的衡平法和法律依據。
no.1 絕對控制線 – 67%。
no.2相對控制線 - 51%。
no.3 安全控制線 - 34%。
no.4. 要約收購線 - 30%。
no.5.重大行業內競爭警戒線——20%。
no.6. 臨時會議權 - 10%。
no.7. 重大股權變動的警告線 - 5%。
no.8. 臨時提案權 - 3%。
no.9. 代位求償權 - 1%。
*:Capital Records。
作者: Capital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