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婚姻領域的傳統習,彩禮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 然而,近年來,彩禮金額持續攀公升,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數量呈上公升趨勢,甚至還彩禮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時有發生。 為統一類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規定了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包括:未登記結婚、已登記但未同居的婚姻以及支付彩禮導致付款人困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案件是按照當地習的規定舉行和共同生活的,沒有結婚登記,以及已經登記結婚但同居時間短的,上述司法解釋無法適用,是否以及如何退還彩禮變得困難。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了處理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了嚴禁以結婚為藉口索要財物的基本原則。 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在當地民眾普遍認可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彩禮範圍。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點,在實現婚姻的根本目的時,考慮同居、結婚登記、生育等不同因素的比例,合理平衡雙方權益。
據介紹,目前,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有兩種:一是“閃光”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姻尚未登記,但已經同居。 在這兩種情況下,支付彩禮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退還彩禮,主要考慮什麼?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結合典型案例回答了這一問題。
在第一案例中,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彩禮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取得結婚登記這一法律形式上的要求,也是為了讓雙方長期共同生活。 因此,在一起的時間長短應該是決定是否退還彩禮以及退還彩禮百分比的重要考慮因素。 本案中,雙方僅同居一年多,支付方並無明顯過錯,彩禮金額相對於家庭收入過高,彩禮的支付給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同時, 考慮到終止妊娠也對女方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判決酌情退還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當事人的利益。
另乙個例子是第二起案件,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已經按照習當地的習俗舉行了婚禮,夫妻同居三年多,並且已經生了乙個兒子。 在處理涉及退還彩禮的糾紛時,應強調共同生活和生育的事實。 本案判決綜合考慮了上述事實,不支援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充分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在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中,對彩禮與一般贈禮的界限,以及如何確定“同居”,也存在模糊的理解。 案例 3 在這兩個方面都很典型。 該案判決認定,涉案26萬元的“五金”錢符合人民群眾對彩禮的一般認識,可以認定為彩禮。 同時明確,在婚姻登記後,雙方仍在兩地工作和居住,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他們沒有對以後的生活形成一致的規劃,也沒有形成穩定的生活狀態,因此不宜認定他們同居, 但考慮到婚姻已經登記的事實,短期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以及共同消費的存在,判決適當地返還了大部分彩禮,適當平衡了雙方的利益。彩禮和嫁妝都是中國婚姻領域的習傳統習俗,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目的一致,應按照當地的習習俗來適用。
在確定要退還的彩禮金額時,也應考慮嫁妝,例如,在案例 4 中,在確定退還的彩禮金額時,扣除了放置在男方住所的嫁妝金額。 此外,還存在返還彩禮糾紛中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 根據中國傳統的習習俗,婚約和彩禮的支付一般是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的,因此在確定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當事人時,也應考慮習的做法。 如果婚約一方的父母支付或接受彩禮,將他們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的慣例,也有助於澄清案件事實。
據介紹,這起典型案件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規定強調了禁止利用婚姻以彩禮名義招攬財產的原則, 並規範彩禮的範圍、返還條件、當事人的認定,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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