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捲入彩禮糾紛的典型案例。
在涉及返還彩禮的糾紛中,無論是否已經登記結婚,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返還的具體比例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但是,案件情況差異很大,很難明確界定“共同生活”的統一標準,但應逐案分析。
劉某與朱某(女)於2024年7月建立關係,並於2024年9月登記結婚。 結婚當月,劉某以“彩禮”為附言,將一筆80萬元轉入朱某銀行賬戶,並以“五金”為附言,將一筆26萬元轉入。
雙方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後來因婚禮籌備等事宜發生爭執,於2024年11月協議離婚,婚戀關係持續不到三個月。 婚後無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和債務。 雙方住在一起的時間很短,在準備婚宴、拍婚紗照、一起旅行、與親友交往等方面都產生了一些費用。
離婚後,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執,劉某起訴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但最終只退還了80萬元。
對此,有網友質疑判決,認為彩禮的扣除比例略高一些。
da1157:平均每個月8萬多,有點多。
zxwdu:彩禮和婚禮費用的百分之九十五就應該這樣退還,這太過分了。
yc1121210:這不是騙錢嗎?
但原審法院認為,彩禮是一方在結婚時按照習的規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和物品。 至於涉案金錢的性質,除了被明確標註為彩禮的80萬元外,被標註為“五金”的26萬元也符合婚習對彩禮的一般理解,也應該認定為彩禮。 關於同居的承認,雖然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和準備婚宴來看,雙方仍在按照習習俗舉行婚禮的過程中。 雙方的婚姻持續了不到三個月,期間他們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和生活,並沒有對未來的工作、生活和生活形成一致的規劃。 雙方雖然同居時間很短,但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家庭社群和穩定的生活狀態,所以不能認為他們一起生活穩定。 鑑於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共同旅遊、親友交流等共同費用,這部分費用將扣除。
據此,法院酌情決定退還彩禮80萬元。
彩禮的返還有三個原則。
據最高人民法院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規定了可以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居住的;(三)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案件是按照當地習的規定舉行和共同生活的,沒有結婚登記,以及已經登記結婚但同居時間短的,上述司法解釋無法適用,是否以及如何退還彩禮變得困難。
此外,還存在返還彩禮糾紛中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 根據中國傳統的習習俗,婚約和彩禮的支付一般是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的,因此在確定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當事人時,也應考慮習的做法。 如果婚約一方的父母支付或接受彩禮,將他們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的慣例,也有助於澄清案件事實。
據介紹,這起典型案件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規定強調了禁止利用婚姻以彩禮名義招攬財產的原則, 並規範彩禮的範圍、返還條件、當事人的認定,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庭長陳一芳表示,這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了處理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了嚴禁以婚攣財的基本原則。 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在當地民眾普遍認可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彩禮範圍。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點,在實現婚姻的根本目的時,考慮同居、結婚登記、生育等不同因素的比例,合理平衡雙方權益。
*:早間新聞劉一鳴綜合紅星新聞、央視新聞客戶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