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陳是一家事業有成、收入豐厚的公司的高管。 但是,在婚最後,他一再受挫。 第一次離婚是因為妻子對他的待遇作弊失去信心,對吧婚沒有安全感。 雖然老陳堅決否認作弊但婚信任已經完全被打破了。 離婚後,老陳失去了兒子保管,只有探視權。 此部分失敗婚沒有打敗老陳,他希望在第二次婚姻中找到真正的幸福。 於是,他娶了戴,希望能過上幸福的生活。
然而,老陳和戴的第二次婚姻生命事情並沒有他預期的那麼順利。 起初,他們似乎是兩個同樣失敗的人的預設選擇,但每天都在生命點點滴滴的小事,漸漸暴露出兩人的不和諧。 他們有自己的孩子,沒有共同的孩子。 當涉及到孩子的事情時,他們的意見和態度開始發芽。 老陳認為戴太溺愛孩子,忽視了他們之間的關係。 戴認為老陳對孩子不夠關心,這讓她感到不滿和疏遠。
情感在兩人分開的日子裡,衝突逐漸加劇。 由於工作原因,老陳需要去另乙個城市工作幾年。 他希望戴能和他一起去,在異地的工作中有人互相照顧。 然而,戴不願離開原著生命環境,兩人只能選擇住在不同的地方。 更讓老陳生氣的是,他一走,戴就帶著孩子住在他們家。 這種行為讓老陳感到被欺騙和背叛。
在分居的幾年裡,戴經常向老陳要錢,幾乎不關心他生命。而老陳發現,戴某用他給的錢幫孩子交了房子的首付。 老陳並不反對對戴家的孩子好,但他對戴隱瞞了真相情感不滿意。 這讓婚相信完全崩潰。 雖然兩者都是對的婚負責贍養費,但最終還是戴某先提出離婚。 老陳以為戴已經放棄了他們的婚,因為他年紀大了,給她帶來經濟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處理。 本案中,戴某在未經老陳同意的情況下,利用共同財產為子女買房,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行為。 因此,老陳有權追回這筆錢。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配偶一方要求離婚時,可以由組織或人民調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准予離婚。 從情況來看,兩人婚這段關係是無可挽回的,離婚是比較合理的選擇。 離婚時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均無過錯,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戴某可以得到更多的財產份額。
婚沒有贏家,只有誠實、相互理解的夥伴,才能共同創造幸福生命。無論是一次婚或兩次婚,都需要用心操作。 在選擇二婚伴侶時,應盡量避免因過往經歷而造成的心理障礙和不和諧。
本案中的老陳和戴在婚存在許多矛盾和隔閡。 二婚的失敗,不僅僅是因為婚前的幻滅,更是因為婚後雙方交往中的問題。 婚這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才能走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