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在上交所戴著“星”和“帽子”的H公司股價再次下跌,收於055元。 公司股價已連續12個交易日低於1元的面值,即使未來8個交易日繼續上漲,其股價也無法達到1元的“高度”。 雖然公司曾發布過因財務造假強制退市的暗示性公告,但截至目前,真正“鎖定”退市的是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面值1元。 我個人認為,這與上市公司金融造假、退市門檻高有關,這也是需要盡快改善的地方。
監管部門調查認定H公司2024年至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錄。 此外,公司2024年至2024年歸母公司淨利潤為負,可能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能受到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影響。
上市公司連續六年在年報中出現虛假記載的情況確實非常罕見。 值得注意的是,H公司可能因重大違規行為被迫退市,主要原因是年報虛假記錄期間連續四年淨利潤為負,而不是公司連續六年財務造假。 事實上,連續六年因財務造假退市的性質與在虛假記錄期間連續四年淨利潤為負的退市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上市公司實施金融欺詐行為的主要特點是欺詐模式複雜、手段隱蔽、動機多樣、欺詐金額大、時間跨度長,這也導致金融欺詐調查存在查處難、取證難、識別難等諸多問題。 金融欺詐往往危害更大,後果更嚴重。 基於此,嚴懲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現行的退市制度下,因金融造假而退市的門檻相對較高。 例如,如果某上市公司存在虛假年報,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事實,實際觸及了當年終止上市,則2015-2024年任何連續會計年度的財務指標已實際觸及當年終止上市, 且淨利潤必須連續多年為負,或淨資產連續兩年以上為負,或連續兩年以上收入低於1000萬元。這樣的門檻其實並不低。
此外,針對部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退市標準,設定了“兩年”、“5億元”、“50%”等多個門檻。 例如,如果上市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營業收入存在虛假記錄,且虛假記錄的營業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50%,則觸發退市條款。 問題在於,如此高的門檻,並不是每個實施金融造假的上市公司都能達到的。 例如,那些年收入較低的上市公司,即使連續兩年實施欺詐行為,虛假記錄的總收入也可能達不到5億元。 因此,這樣的上市公司即使存在財務欺詐行為,也不會觸發退市條款,這無疑是值得商榷的。
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頻發。 例如,Straight Flush的資料顯示,自11月以來,滬深兩地已有36家上市公司因金融造假被監管機構處以罰款。 自2024年以來,證監會共辦理金融詐騙案件228件。 這個數字確實令人印象深刻。
滬深兩地上市公司金融詐騙頻發,違規成本低。 我個人認為,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實施行政處罰已經無法遏制這一勢頭。 基於財務造假的危害性和嚴重後果,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真正實現上市公司全面退出。 例如,連續兩年或兩年以上實施財務欺詐的上市公司,往往是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財務欺詐,其性質非常惡劣,沒有必要讓此類上市公司繼續在市場上存在。 個人建議,只要上市公司連續兩年或更長時間存在財務欺詐行為,無論金額大小或時間過長,一經查實,應立即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因欺詐性退市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上市公司負補償。
建立上市公司經核實財務造假後強制退市制度,不僅可以嚴厲打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還有助於加快劣質上市公司的清算,還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長期和平穩定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