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真相從來都不像你想象的那麼簡單

Mondo 娛樂 更新 2024-01-29

夜間閱讀和開啟書是有益的。

自從“天下清醒的小丑”羅翔教授在網路上走紅以來,除了在專業上有著深厚的造詣和紮實的知識儲備外,更受歡迎的是他的哲學金句。

近日,羅翔出版了一本新書《法律的悖論》,圍繞14種經典的對立案例展開了思考的盛宴。

讀這本書,你會明白法律的底層邏輯,了解網路上永遠停不下來的熱點爭議。

最重要的是,它會給你乙個全新的思維方式。

從公認的前提中推導出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即悖論悖論的出現提醒我們,人類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缺陷的,也許我們永遠無法把握對整個世界的整體認識,也無法完全開啟上帝的視野。

這種有限性提醒我們要學會謙虛,不要把不邊緣的價值附加到我們看重的事物上,要學會接受對立觀點的相對合理性,從而豐富我們對大局的理解。

蘇格拉底有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麼都不知道。 ”這似乎也是乙個悖論,但這個悖論使他成為乙個智者。 真正的智慧是承認自己沒有智慧,並謙卑地接受自己的缺點。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乙個小分支,悖論比比皆是,比如熟悉的囚徒困境。 作為一名刑法學者,我其實在很多法律知識上都存在盲點,作為自稱的法律普及者,我其實更需要普及。 由於知識的侷限性,本書主要選取了一些刑法中的悖論來與大家分享**。

我無法為這些悖論提供答案,我只能呈現思維過程。 我希望在這個思考和思考的過程中,能夠鍛鍊自己的思維,認識到理性的侷限性,擺脫刺蝟式的思維隨意性,接受狐狸式的多樣性和寬容。

現在,踏上一段自相矛盾的法律之旅,尋找答案。

因果關係:不能假設,但必須假設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有害行為與有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在幾乎所有複雜的案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因果判斷的深不可測的深度。

2024年9月的一天,王某開車送妻子去看望3歲的女兒。 在路上,兩人吵了一架,坐在後座的李老婆開啟車門跳了進去。

根據判決書,兩人爭吵的原因是妻子想出去吃火鍋,拒絕探望女兒。 王某發現妻子已經跳落車,立即停下來檢視,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然而,醫生到達現場後,發現李某頭部倒在地上,因頭部嚴重受傷當場死亡。 王某主動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到王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書面諒解,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法院最終裁定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的爭吵與妻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首先,確定因果關係的先決條件是,它必須是有害行為,而不是任何行為。 它不能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從事的通常行為。

張一閘小人“捅死張二”;張三用餘暉狠狠地瞪了張四一眼;張武勸說張柳參加大肚子王比賽,將他掐死;張琦讓張巴坐飛機,希望飛機墜落,果然,飛機墜毀了。 這些都不是因果關係,因為這些都不是有害的行為。

在李某跳車的情況下,這種爭吵一般不應被視為有害行為,因為夫妻之間的爭吵是比較普遍的。 但是,如果你在打架時這樣做,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有害的行為。

其次,因果關係分為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只有後者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妻子張九放火燒了家裡廢棄的茅草屋,但丈夫張石因為私房裡藏了所有私房,卻跑進了火裡。 張石被燒死,張九和張石的死有因果關係嗎?

條件說人們認為,如果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那麼前者就是後者的條件。 不過,按照這個推理邏輯,張三的遇害和母親也與凶殺案有因果關係。 如果不是她生下了這個兒子,這起謀殺案就不會出現,自然也不會對世界造成傷害。 這樣一看,中國古代的連續坐姿制度似乎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在現代刑法理論中,有條件的懲罰顯然過於寬泛,必須加以限制。

相當因果關係 說條件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格的。 根據這一理論,條件只能說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前提下,需要一定的篩選,這也是所謂的等同於推導“法律因果關係”。 等價其實是一種概率判斷,只有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行為才有很高的概率觸發結果。 換言之,在導致結果發生的眾多條件中,選擇那些最以概率為導向的條件。 因此,相當因果關係的理論也被稱為重要條件理論。

比如張三約李四來吃飯,李四在路上被車撞死了,被車撞死的概率高嗎?不。 可是張三在冬天把李四打昏了,那天晚上他就被凍死了,那麼冬夜昏迷的人凍死的概率又如何呢?自然界是乙個高概率事件,所以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這種聯絡是客觀的,沒有考慮到肇事者的主觀意願。

最典型的案例是體質異常的情況。 張三用刀刺傷了李四,李四受了輕傷,但李四卻有血友病,流血不止。 在這種情況下,張三不可能知道李四患有血友病,但這並不影響刺傷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畢竟是你刺傷了他,誘發了他的病。 李思患有血友病 這是客觀事實,而這個事實,再加上被刺傷的觸發因素,導致死亡概率很高。 當然,因果關係的存在並不一定意味著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定罪量刑也考慮了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

本文插圖:Unsplash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係有三個前提:

首先,因果關係必須是有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 如果它甚至不算是有害行為,那麼就根本沒有必要討論因果關係;

二是從事實因果關係上篩選出法律因果關係;

第三,因果關係是客觀的,不取決於人的主觀思想。

在跳車案中,如果王某只是與妻子吵架,這不應被認定為有害行為,那麼就不可能有因果關係;但如果王某在爭吵中打了妻子一巴掌,妻子跳落車,那麼就需要考慮有害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即跳車是高概率事件還是低概率事件。

由於因果關係是客觀的,因此不能主觀地假設。

張三即將被處決,但李四卻在行刑前一分鐘殺死了張三。 表面上看,如果不是張三的行為,李四早就被處死了。 所以說李四和張三的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顯然是荒謬的。 根據這個邏輯,任何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都可以被否認,因為人最終會死去。 你會發現,當乙個人死去時,在時間和空間上一定有乙個確定的時間點。 生命的一秒鐘也是生命。

在上述殺害死刑犯的案件中,李四的行為讓張三活了一分鐘,所以當然有因果關係。

但有人提出了乙個相反的案例:張三讓李四去海邊,想毒死他。 李思興奮地坐上早班車去了海邊。 24小時後抵達海邊,張三在燭光晚宴上毒死了還沉浸在愛情甜蜜中的李四。 後來才發現,李思義出門時,全家,包括五條狗,都被敵人殺害了。

既然如此,張三中毒和李四之死有因果關係嗎?如果不是張三邀請李思去海邊,李思可能早就死了。 正是因為張三想毒死李四,李四才多活了幾天。 李四還想感謝張三嗎?

這個結論當然也是荒謬的,它再次提醒我們,因果關係是客觀的,沒有人有能力假設因果關係,人們無法回到過去,已經過去的事情是不可逆轉的。

有一部很老的電影,《生活有多美好》,比我們大多數人都老。 每當我氣餒和沮喪時,我都會想起這部電影。 主人公喬治覺得自己的人生充滿了失敗,毫無意義,還不如沒有出生。

喬治左耳失聰,無法參軍報國,本來要出去上學看世界,但父親突然去世,只能在小鎮上度過一生。 有一天,這家苦苦掙扎的公司瀕臨破產,喬治準備在聖誕節前跳入河中自殺。 這時,上帝派天使來拯救他,讓他明白沒有他,世界會多麼悲慘。 正是因為他的正直和善良,他幫助了許多人,使該鎮免於成為墮落的中心。 當他的兄弟在他九歲時掉進水裡時,他救了他,導致他的耳朵聾了藥店老闆誤配毒藥當解藥,不惜被老闆罵及時改正為了挽救父親的陪伴,他把上大學的機會讓給了弟弟;他拒絕支付十倍的高薪,讓鎮上的居民住上了質優價廉的新房。

這部電影總是提醒我,我們沒有承擔因果關係的能力,我們不能回到過去,我們不能回到未來,我們只能把現在當成禮物,在此時此地做好事情,每個人的小恩小惠都會讓世界變得更美好。

因此,刑法理論認為,“推定因果關係”的概念毫無意義,可能導致因果關係只是一種純粹的假設的誤解。

細心的學生會發現乙個小問題,事實因果關係的條件說——如果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這不也是乙個假設嗎?如果不能假設因果關係,為什麼要假設呢?

張三開槍打死了王武,王武死了。 王武是被張三殺的嗎?如果張三沒有開槍,王武會死嗎?這很難說,因為槍枝不一定會殺人。 另外,你怎麼知道,如果張三不開槍,王**會因為其他意外而死。 比如在張三瞄準射擊之前,王武突然想起了女友與他分手的悲傷,跳河自殺。

不要以為這只是理論上的胡說八道,過失犯罪的現實要複雜得多。

2024年10月10日晚,無錫某高架橋橋面傾覆,一輛車墜落,傾覆的橋面將正常車輛壓在下方。 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次日,無錫市人民**辦公室通報,經初步分析,這起側翻事故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駕駛員超載與橋梁坍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大貨車沒有超載,大橋有沒有可能不倒塌?你能回到過去並假設這一切嗎?畢竟,發生的事情已經發生了。

在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你會聽到類似的理由。 被告人張三將車開到某路口時,發現路面上散落著雨水井蓋。 然而,由於超速行駛未採取措施(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被告車速高於每小時77公里),車輛滾入井蓋後失控,導致其衝過分隔區進入輔助道路, 並與正常駕駛的楊某駕駛的汽車和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劉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張三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法院後來以交通事故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本案中,法院認定張三違反交通法規,超速行駛,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但問題是,如何確定超速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辯護律師要求進行一項調查實驗,在該實驗中,我們在同一路段上以相同的速度行駛,以測量車輛的軌跡。 例如,安排無人駕駛車輛,或者只是在計算機上建模和處理。

法官會接受這個論點嗎?你會同意這種偵察實驗嗎?可能不是。

10多年前,我曾經遇到過乙個案例,甲、乙、丙、D三要勒索錢財,打算左右兩輛車襲擊一輛大貨車的司機,試圖逼迫大貨車司機停車。 左邊的車突然強行開到大卡車前面,試圖逼迫司機停車,但司機開得太快,把左邊的車撞進了溝裡,車子起火了。 右邊的車停了下來,甲、乙兩人下了車,正要跑去救左邊車上的同夥C、D,卻遇到了大貨車的司機,雙方開始打架。 最後,左車司機C爬出車外,但同車的丁某卻因為火勢太大被燒死。

司機被控過失殺人罪,理由是如果他沒有阻礙救火,丁某就不會被燒死,司機說他不知道車上還有其他人。 根據公訴機關的說法,如果司機知道車內有人,那就是故意犯罪,而且由於他不知道車裡有人,至少是過失致死。 這裡的問題是,有證據表明當時火勢非常大,如果司機沒有撲救他們,A和B能夠及時救出D嗎?你認為司機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關於本案的因果關係,有三種可能的判斷方法。

一種是危險性提公升理論,只要行為造成危險,它就假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當然,這裡的危險一定是社會禁止的危險,而不是社會容忍的危險,這不是法律上的危險。 我們生活在乙個危險的世界裡,危險和機遇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沒有危險就沒有機會。 自動駕駛技術等人工智慧固然危險,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的危險,只能禁止社會不能容忍的危險。 比如張三研發了一種自動駕駛技術,其演算法規則是保高而不矮,富而不窮,官而不民。 智商120和80的乘客可以犧牲80來保護120、985和211的學生,211可以犧牲985來保護學生。

第二種立場是後果規避可能性理論,即如果履行了注意義務,可以防止結果,那麼就存在因果關係。

張三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疾病發作用刀砍傷了張三的婆婆,張三沒有阻止,而是幸災樂禍,開啟某站看了短**,最後婆婆倒在了血泊中。 作為監護人的張三,如果及時制止妻子的行為,不會造成大災難。 張三未能制止不作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但是,在概率判斷上,總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疑慮。 因果關係本身是一種概率理論,而不是必然性。 高危理論強調行為本身的錯誤,而結果規避可能性理論則強調結果的錯誤。

第三種立場是折衷理論,又稱結果規避的高概率理論,即根據概率規律進行判斷如果他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就像張三超速案一樣,如果他當時沒有超過限速,那麼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這其實是參考了英國哲學家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按照休謨的立場,任何已知的東西都不能推斷出未知的東西。 因為因果關係只是一種描述性關係,是對已知經驗的總結和歸納,或者換句話說,任何因果關係都只是一種概率推測。

最終,法院採取了折衷方案,稱火勢非常大,即使不妨礙救援,也極有可能無法獲救,因此認為肇事司機不構成犯罪。

看來,不能假設因果關係,但似乎必須假設。

當我們說因果關係不能被假定時,我們強調它不能無視客觀規律而回到過去,而當我們說因果關係可以被假設推理時,強調的是基於當前經驗事實的因果關係的客觀歸因。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懲罰的主要依據是報應,而不是預防,是對已有罪的報復,而不是對已有罪的預防和控制。 如果只以預防為導向,那麼司法機關為了震懾犯罪,可以任意抓替罪羊,從而樹立萬案破案、法網拉緊、威懾廣大群眾的光輝形象。 然而,這顯然違反了有罪不罰的最基本常識。

因果關係涉及已經發生的有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因此自然是以報應為基礎來判斷的。 只有那些嚴重傷害人們正義感情的行為,才能認為與危害後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得以防為患。

例如,如果劫匪劫持人質,警察出於惡意將人質開槍打死,雖然劫匪的劫持行為與人質的死亡有一定的關係,但人質的死亡主要與警察有關。 為了警告未來的劫匪和防止綁架,讓劫匪對人質的死亡負責,顯然是不公平的。

報應是乙個簡單的公義概念,當多種原因交織在一起時,只有那些根據人類經驗規律極有可能造成有害結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意義。 根據我們的簡單感覺,如果乙個動作獨立地導致了結果,那麼就應該認為是這個動作導致了結果,不能無限期地追溯到前乙個條件。

張三叫李思吃飯,李四在路上遭遇了車禍。 根據經驗,李四是被車撞死的,而不是被張三殺死的,所以張三的邀請和李四的死充其量只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其實任何張三,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只會感到愧疚,但也不會愧疚到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回顧剛才的案例,其實都是經驗判斷,看這種經驗事實發生的概率。 如果概率很高,比如橋梁因超載而倒塌的概率,並且不違反科學定律,也不違反人類經驗的總和,那麼就存在因果關係。

再比如上述交通事故案件中超速行駛的張三,如果超速死亡的結果是大概率事件,這並不違背人類經驗的總和,當然存在因果關係。 另乙個例子是拒絕滅火,火勢如此之大,以至於A和B能夠救出D的概率非常低,在這種情況下,卡車司機與A和B打架的明顯延遲與D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很難確定,但因果關係的確定不應該被拋棄,“罪與非罪”應該成為純粹的運氣。

因果關係是一種經驗判斷。

因果關係不能假設,因為因果關係是客觀的,我們不能無視客觀規律,隨意回顧過去,製造不可能存在的因果關係。

但因果關係似乎又要假設一下,因為因果關係本質上是一種經驗判斷,它不是乙個絕對完美的判斷,而只是乙個經驗的確定性。

牙醫張三在全麻下進行了手術,切除了兩顆臼齒,導致患者在麻醉期間死於心力衰竭。 手術前,患者曾告訴張三自己有一些心臟問題,但張三沒有按照醫療規定要求要求內科醫生對患者進行檢查。 事實證明,常規體檢無法發現患者的心臟病;但是,如果進行內部體檢,至少可以將患者的死亡延遲幾個小時甚至幾天,因為檢查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定的時間。

張三和病人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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