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廣播電視台聯合主辦的“2024年推進新時代法治程序十大案例”宣傳活動網路投票活動正式啟動,45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案件在網上展示,被公眾接受投票。 從今天開始,我們將播出其中的典型案例,共同見證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程序。
今年4月,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子女撫養費索賠案作出裁決,該案的獨特之處在於,該索賠是由一名年僅一歲半的幼兒提出的,在父親去世時只是乙個冷凍的“胚胎”。 法官創造性地對《民法典》第16條進行解釋,將體外胚胎在特定情形下定義為“準胎兒”,將現行法律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延伸至胚胎權益保護,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本案為體外胚胎的法律保護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2024年4月18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事侵權賠償專項案件作出判決。
法院判令涉案三家公司賠償原告肖壯壯的生活費共計15萬餘元。
蕭壯壯,還是個穿著尿布的蹣跚學步的孩子,才一歲半,和他相比,他來到這個世界時,比其他孩子更是曲折和悲傷,因為當他還是乙個冷凍胚胎的時候,他的父親志勇就去世了。 志勇,現居河南省三門峽市,2024年與小文結婚,但由於一直無法生育,2024年前後,兩人商量後,決定前往洛陽市婦幼保健院進行試管嬰兒手術。
夫妻倆與醫院簽訂了醫療服務合同,醫生提取了雙方的精子和卵子,成功培養了胚胎,將其冷凍在液氮罐中,等待小文在身體健康時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但災難從天而降。 在等待移植手術期間,2024年7月3日下午,32歲的志勇突然因工傷意外身亡。 幾經波折,小文繼續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完成胚胎移植手術,並於2024年11月10日剖宮產生下一名男嬰。
事故發生後,志勇公司協助其家屬獲得工傷保險、商業保險及侵權賠償金共計154萬餘元。 隨著兒子蕭壯壯的出生,小文認為這些款項當時還不包括兒子的子女撫養費,於是要求涉案公司賠償,但涉案公司拒絕。
談判失敗後,小文以兒子小壯壯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子女撫養費。 由於該案觸及立法空白,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5日正式立案。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輝:對於人工輔助技術下胚胎如何權益保護,甚至無論是人還是物,都沒有相關規定。
小文認為,根據《中國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涉及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繼承、收受贈與等,則認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雖然蕭壯壯是試管嬰兒,但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小雯:他只是改變了生命發展的環境,他在試管裡,但實際上已經是生命了,但不是在母親的母親的子宮裡。
對此,涉案公司不予承認,他們認為,在志永去世當天,肖壯壯只是乙個冷凍胚胎,並沒有植入母親體內,因此不是《民法典》所指的“胎兒”,不應享有民事權利。
被告委託訴訟**人周公尺:他只是乙個尚未解凍的胚胎,在那種狀態下,我們不認為他屬於被承認為受撫養人的狀態,所以我們認為當時他屬於乙個事物,不被認為是乙個人,他沒有公民權利。
這種在事發時尚未植入母親體內的冷凍胚胎,能否被視為民法典規定的“胎兒”,享有公民權利,也成為法官的難題。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輝:我們支援恢復對胎兒的子女撫養費,但當案件發生時,孩子甚至不是胎兒,其中存在立法空白。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李琦:在這個空白階段,我們應該怎麼做?究竟是農作物還是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該國首例“準胎兒”獲得子女撫養費賠償的案件
胚胎是人還是物?事實上,這並不是法官第一次面對這個問題。 早在2024年,江蘇省無錫法院就審理了全國首例冷凍胚胎遺傳案,其中法院將冷凍胚胎定義為包含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物,認為胚胎具有生命潛力,具有高於普通物的道德地位,應受到尊重和保護。 對於蕭壯壯的案件,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作出怎樣的認定和判決?
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成員還梳理了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 法官認為,國內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比較一致的,即冷凍胚胎具有生命的潛力,是人與物之間的過渡性生命存在。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輝:我覺得對生命的尊重應該向前延伸,延伸到對胚胎的保護,甚至延伸到對準胎兒這樣的受精卵的保護,我覺得這應該是乙個方向。 而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可能會越來越多,包括將來,所以我認為這正是這件事的價值所在。
對此,被告公司表示,如果這樣延伸《民法典》中“胎兒”的含義,精子和卵子是否也應該受到保護?
王岳教授,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我認為精子和卵子和胚胎是不一樣的,因為精子和卵子還沒有真正結合形成胚胎,我們說胚胎有發育成自然人的潛質。 所以精子和卵子我個人認為它可能更像是乙個東西,而胚胎更像是乙個自然人。
該公司也有擔憂,稱如果法院這次支援肖壯壯的請求,可能會帶來道德風險。 由於洛陽市婦幼保健院還有少量冷凍胚胎,小文為了申請子女撫養費,不會繼續生孩子。
被告委託訴訟**人周公尺:如果沒有限制,如果還有後續。
第三。 第四,第五個孩子,如果這算是擁有民事權利,從決定分割和結束糾紛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不利於這個問題的解決,所以我們也希望法院在這件事上能夠有更好的自由裁量權。
經審理,合議庭認為肖壯壯已出生,享有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當時處於冷凍胚胎狀態的肖壯壯應被視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李琦:如果我們先討論這個孩子是否具有公民權利能力,就要看他出生後是否是乙個健康的人,所以如果他是乙個活體,出生後是乙個健康的人,首先,在公民權利方面,他應該具有與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兒相同的公民權利能力。
對於公司擔心小文為了索取更多的子女撫養費而反覆生育的問題,合議庭認為,經充分考慮,不應存在這種道德風險。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李琦:乙個單親媽媽需要獨自撫養孩子,而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她需要付出多少精力、精力、金錢、精力和汗水,相比於母親做出的犧牲,對被告的賠償金額肯定只是微不足道的,而這種道德風險的考慮, 我們認為它不存在。
2024年4月18日,合議庭在對全案進行全面調查後對本案作出判決,認為受精胚胎移植合法,肖壯壯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存在父子關係,損害了基於夫妻共同意願所生子女的利益, 並認為應授予肖壯壯主張贍養費損害賠償的權利,這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終支援了肖壯壯的訴訟請求,並裁定涉案侵權公司應賠償肖壯壯共計15萬元以上的生活費。
中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家友: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死後輔助生殖的司法保護,應該說這種效果還是很不錯的,符合《民法典》第16條對胎兒保護的立法目的,以人為本,拓展了我們對胎兒和胚胎一些非常特殊的法律概念的認識, 並通過這種非常人道的判斷來實現對兒童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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