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易社交平台“羊城賬號”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尹女士是一名剛入行的美妝博主,看到自己在社交平台上運營的美妝賬號沒有提公升,她非常著急,渴望進入網路營銷領域。 這時,尹女士意外遇見了傳說中的“守號人”——接線員“石”。
石某表示,自己有乙個被鏈上其他人“募集”的平台賬號,該賬號不僅擁有相當數量的20萬左右的粉絲,還能滿足尹女士“無縫換膚”的需求——“不實名、不違規、品號、不面子、好粉絲畫像”。
尹女士印象深刻,按照石某的**分四期轉賬近9萬元給石某,隨後石某將賬號繫結的手機號碼改為尹某指定的號碼,尹某通過驗證碼登入賬號進行確認。 洽談中,石某提醒尹女士,賬號購買後,應及時更改賬號名稱,刪除原註內容。
尹女士原本打算用這個賬號“變現”進行商品直播,但在購買賬號後的兩個月裡,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運營。 在此期間,石某多次被“賬號管理員”要求,多次提示尹女士更改原賬號頭像和姓名,刪除原有賬號內容,尹女士覺得立即改名會引起平台的懷疑,想在正式開通後再改賬號使用。
沒想到,當尹女士再次登入賬號,想要展現實力時,只看到一條“賬號封銷通知書”,理由是賬號被他人舉報“冒充處理”。
尹女士立即向平台申請解封賬號,但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訴材料,尹女士與舉報人的談判也被拒絕。 尹女士不停地聯絡經銷商石某,要求石某解決以**人身份封號的問題。 石某表示,舉報人不配合撤回投訴,也無能為力,並責怪尹女士沒有按照提示及時更改頭像名稱。
於是,尹女士向松江區人民法院起訴石某,提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並要求石某退還購買賬款。
原告尹女士提出,在購買賬號時,她已與被告石某確認是否符合“無實名、無違規、商品編號、無臉、好粉絲肖像”的要求,被告表示符合要求,但該賬號隨後因違規被封,被告交付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賬號屬於違約行為合同。賬戶查封後,原告嘗試了多種方式均未解封,目前原告的交易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被告應全額退還購貨款。
被告辯稱,雙方的買賣合同已依法成立,原告在賬款交付時及時登入確認賬號無問題,被告已完成貨提義務。 此外,被告還多次向原告發出風險提示,要求原告變更賬戶內容,並履行合理提醒義務,賬戶被封害不能完全歸屬於被告,原告在履行義務方面的疏忽也是該賬戶被封禁的原因。 即使合同終止,也希望人民法院考慮到賬戶不再可用的事實,酌情減少或減少退款金額。
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了解,《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說明書的質量要求。 《公約》第617條進一步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在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一方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時,應當保證該財產無瑕疵,如果轉讓的財產有瑕疵,應當對另一方承擔相當大的責任。
石某與尹某之間,平台賬戶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 在交易過程中,石某明確承諾買賣賬戶沒有違規行為,但尹女士登入賬戶後,發現該賬戶被封禁。 向平台了解後了解到,封號原因是他人舉報交易賬戶內容“冒充移動”,同時舉報人提供了自己在另一平台賬號上發布的相同內容記錄,且發布時間早於涉案平台, 可以初步證明交易賬戶確實違反了平台的要求。然而,石某始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賬戶確實如約,不存在違規行為。 由於賬號違規導致被舉報、封禁的結果,導致尹女士購買賬號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石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向雙方當事人解釋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都表示願意調解。 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商一致,解除平台賬戶買賣合同關係,石某向尹女士返還6萬餘元分期購買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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