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由於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考慮買車的問題。 但如果是普通家庭,就只能向朋友借車,會引起很多法律糾紛。
在這個案例中,乙個男人剛買了一輛寶馬,他的朋友想借給他,然後把車弄壞了。 但對方拒絕了,並威脅道:“你告我!”
為了籌備婚禮,鄭先生湊齊了11萬元的首付,買了一輛寶馬,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大肆宣傳。
就在這時,鄭老闆的朋友李老闆聽到這個訊息後趕到了現場。 李某說,他要回老家找伴侶,但是他沒有車也沒有房子,這讓他很尷尬,於是他向鄭先生要了一輛寶馬車,這樣他就可以“挽回面子”。
鄭師傅聽了李某的要求後,哭不哭也笑不出來,也沒多說什麼,就任由李某開車走了。
但李某因為酒後駕車出了事故,雖然人平安無事,但車子卻被徹底毀壞了,從現場的**可以看出,車子被毀了,被打了好幾個洞,無法使用。
而且,由於司機是酒後駕車,所以無法投保。 更糟糕的是,酒駕早已是犯罪行為,一旦此事被曝光,他的好哥們將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這輛車修不好,那就給李某。 現在我還要付10萬套**的價格,但我的朋友只付了9萬,剩下的2萬元無論如何都拒絕向鄭先生求助。
李認為:“你的車已經用了將近一年了,已經不是新車了。 “這是一筆巨大的投資。
還有,你的車被砸了,我幫你還。鄭先生說,如果談判失敗,他將進入司法程式。
李某並沒有立刻在意,只是告他,畢竟他沒有什麼可失去的。 可惜,一位曾經的好朋友在法庭上翻臉了。
本案暫無進展,但涉及諸多法律問題。
實踐中,曾發生過多起因借貸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本案其實也是類似情況。
這看似只是朋友借車引發的糾紛,實則是雙方對涉及的法律相關方面缺乏了解的結果。
案例分析。 李某讓鄭先生借了一輛車,說他要去參加乙個家庭聚會,但他沒有車。 鄭先生同意後,他的朋友就可以使用這輛車了,於是達成了口頭協議。
李某借了鄭老闆的車,要合理使用車,保證車子完好無損。
但他沒有這樣做,因此違反了合同。 至於汽車索賠,這輛車因為違法駕駛,無法從汽車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鄭老闆只好把車全開。
然而,李某以“車不新”和“有折舊”為由拒絕支付首付款。 但是,無法確定這樣的原因。
對他人貨物造成的損壞,應按市場情況賠償。 當事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調解。
鄭先生把車交給李某純粹是為了幫他,沒有別的買賣意。 因此,他不能以新車為理由進行賠償。
基於上述情形,鄭某有權依法請求其解除合同並就其所涉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
酒後駕車是犯罪行為,酒後駕車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很容易導致車禍和人身傷害。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酒後駕車屬於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鄭某朋友雖未致人死亡,但其酒駕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危險駕駛。
更有甚者,他還撞上了鄭老闆的寶馬車,侵犯了別人的財產。 根據法律,他可能被判處監禁或罰款。
本案不僅提醒我們在選擇朋友時要慎重,而且在借出貴重物品時要記得簽署簡單的權利義務合同,明確借出時間、責任人身份資訊、違約賠償等,避免一些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