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的一起民事糾紛已成為犯罪,起因2024年2月12日,一對夫婦因爭吵而互相攔網,任是一名卡車司機。
為夫妻倆運送物資,莫名其妙地捲入了兩人的爭執,任被拖走後,他想開車離開,卻兩人互相撕扯。
兩組人發生衝突,李某佩等人關上了廠門,他們製造摩擦,讓司機任無法離開,於是他用叉車堵住了道路,將任的車堵在廠區,並卸下了電單車車輪。
他們想搶走這批貨物,再和任戰鬥,乙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任根本無力反抗,所以這一站是44天。
李某佩的父親李某庫也參與了此次事件,他是任的第一道障礙,並侮辱了任,導致汽車停在工廠裡。
對於乙個開車的人來說,這是乙個很大的打擊,他每個月要交2萬元的房貸,再被騷擾一兩個月,他就真的要破產了,任認為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所以他決定報警。
任受傷了,必須妥善**,當事人提出和解,於是提出索賠3萬元,當事人承諾以後不再投訴。
結果,李某庫報案稱自己在敲詐勒索,任在收到賠償金後沒有做出任何回應就被警方逮捕,法院認定他有罪,但問題是索賠的物件不在李某庫身上,所以任被判處五個月的監禁。
恢復是合理的。 李某佩沒收了任的車,但實際上正是李某庫阻止了汽車離開,而且他的權力比李某庫大,所以他不得不向李某庫施加壓力,要求他賠償。
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司機是無辜的,他的本意是要把車拿回來,所以他無緣無故受傷,所以他被拘留了44天,侵權人應該依法賠償。
從市場價格來看,對方要的錢不多,因為拖車已經閒置半個多月了,所以賠償3萬元是合理的。
而且,這只是李某庫最小的一筆貸款,並沒有影響他的工作,任也沒有勒索的意圖,也沒有要更多的錢,所以不能認為他挪用了財產。
這是最低限度的賠償,也是一種法律賠償,既然當事人已經約定,就沒有必要提及責任。
當地**和村民們終於達成了協議,但現在卻反其道而行之,誣陷李某庫,這本身就很可疑,但還是要裝無辜。
任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車拿回來,但沒人管,他本來想通過法律渠道處理這件事,但李某庫答應給他一筆錢私下處理,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按照傳統的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任的行為並無不當,屬於合法的商業行為,是否被判定為敲詐勒索,值得商榷。
敲詐勒索無法成立。
任的種種舉動,跑來跑去,最大的原因是他得不到賠償,這其實是因為相關部門效率不高,把事情向上級匯報好了。
這時,為了阻止任,任要求賠償以挽回損失,兩人一拍即合,沒有互相威脅。
問題的關鍵是任為什麼會被警方逮捕,從李某庫的角度來看,任肯定是有證據的。
任抓住了李氏圖書館的弱點,任趁機索要一筆錢,構成敲詐勒索,但任只是依法去了有關部門,這怎麼能說是他的弱點呢?
敲詐勒索的主要原因是李某庫拒絕支付賠償金,在將3萬元的基本賠償金交給任後,他感到懊悔,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如下:
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最大的單位和個人負責。
總的來說,任的賠償程式並不違法,並且經過了法律程式,包括將拖車帶回並向主管當局報告問題的程式。
任沒有採取嚴厲措施,而是採取了法律手段,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關部門的認可,這也是事實。
李某佩及其生父李某庫確實非法扣押了任的汽車,不構成脅迫,任為此向**提出上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了情況,這是正常的。
如果不是車輛被扣押的事實,任根本不用管,李某庫也不會害怕,也不會強迫任轉賬。
在兩人僵持的情況下,李某庫提出賠償金額,並將資金轉給任,這本身不能被視為脅迫。
權利要求客體的身份和功能。
警方認為,李某佩是本案的主要責任人,尤其是查封車輛,由李某佩牽頭,因此任無權要求李某庫賠償。
其實李某庫之所以不讓他們離開,是因為他有很大的權力,從後來的鎮長到當地警察,再到當地警察,大家都只是乙個聽從他命令的士兵。
李某庫做了不少決定,可見誰是這件事的領頭羊,其實一切都由他來決定,所以承擔賠償也不算過分。
任提供的音訊等資料已經清楚說明了事情的真相,不難看出這起事件的幕後黑手是誰,用什麼罪名來懲罰他,這本身就有點說不通了。
李某庫之所以沒有對被扣押的車輛採取行動,是因為他不需要自己做任何事情,而只負責決策和溝通。
事實上,公安機關應該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並證實了任的說法,沒有任何敲詐勒索。
李某庫因車輛被扣押而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賠償金額在合理範圍內,任未主張侵權。
李某庫其實是有錯的,所以任的損失也是應得的,他只說任應該去法院要求李某庫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