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丟骨灰盒?“在河南省鄭州市,一名婦女的父親在10年前去世,之後骨灰盒被放在殯儀館。 但因為爺爺的去世,女方在準備“父子葬”時,卻發現父親的骨灰盒不見了。 事後,工作人員找了乙個新的骨灰盒,說這是女方父親的,但女方說上面沒有**,不是之前的。報警後,警方認為是民事糾紛。
*:河南衛視城市頻道、九派新聞)。
範女士的爺爺上個月去世了,家人按照當地習俗為她辦好葬禮後,按照相關規定前往當地殯儀館火化。 但當樊女士準備將祖父的骨灰和父親的骨灰一起埋葬時,她發現父親的骨灰盒不見了。
據了解,範女士的父親於10年前因病去世。 從那時起,骨灰盒就被放置在殯儀館的745號。
範女士去殯儀館要求解釋時,工作人員說,當時存放骨灰盒的房間,由於地基下沉,需要更換。 在運輸過程中,745號骨灰視為754號,屬於範女士父親的骨灰盒放在754號。
樊女士表示不贊成,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工作人員幫范女士找回來的骨灰盒沒有**,之前也沒有範女士寫的字;第二個問題是,754號怎麼可能同時放置兩個骨灰盒?同時,工作人員應該及時發現並糾正,而不是等範女士發現後才“發現”。
然而,殯儀館工作人員堅持認為就是這樣。 在雙方都堅持自己的話後,範女士報警求助。 不過,警方認為這是民間糾紛,沒有辦法介入此事,只能讓雙方協商處理。
殯儀館負責人表示,他以為找到的就是範女士的父親,如果範女士擔心的話,他們可以通過指紋識別等方式,盡可能確認是否是範女士父親的。
雖然負責人的態度很誠懇,但很顯然,他不會推卸責任。 但已故丈夫的骨灰盒不見了,範女士的母親氣得心臟病發作,範女士氣得好幾天都睡不著覺。
網友們說:“這難道也是錯的嗎?太不負責任了吧?真是離譜,媽媽給離譜開了門,離譜到了家!一般骨灰盒上會有**,會有文字,這些都沒有,誰會相信是原來的呢?“這不是丟乙個盒子就能解決的!”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為什麼警方不能出面調查此事?
首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殯儀館並非故意,因此雙方處於民事糾紛中。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和《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第三條均規定,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機構申請處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人民警察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應當予以協助。
總之,對於民事糾紛,公安民警只能提供幫助,組織雙方坐下來調解,調解是徒勞的,只能建議雙方通過起訴法院解決糾紛。
其次,殯儀館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具體來說,家屬將親人的骨灰盒存放在殯儀館,殯儀館為此提供相應的服務,雙方就殯儀服務形成合同關係。 殯儀館有義務確保家庭成員的骨灰盒不丟失。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殯儀館有義務取回屬於範女士父親的骨灰盒,經詢問後委託公安機關進行指紋鑑定所產生的費用也應由違約方承擔。
最後,如果它不能被找回,那將不僅僅是對骨灰盒的補償。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不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民事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殯儀館的疏忽導致範女士父親的骨灰盒丟失,屬於過錯行為,即侵權行為,無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的請求: 命令受害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第十條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違法行為的手段、場合、方法等具體情況;(三)侵權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的經濟責任承擔能力;(6) 被起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骨灰盒裡裝著親人的骨灰,是范女士和母親對父親和丈夫的思念的表達和延續,也是親情的表達和延續。 也就是說,骨灰盒的丟失無疑會對他們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殯儀館應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有網友表示,他們不相信工作人員754和745會錯,如果真的錯了,原本屬於754號的那個會再走嗎?這種解釋很難令人信服。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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