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青,是北京市豐台區永和莊村的居民。 2024年5月19日,我和我們村的村民傅某如、王某慶發現,村委會領導一共僱傭了吳某某、趙某某等人5人,用我原單位國企盧溝橋的兩台挖掘機等工具(現場還有電鋸砍伐的痕跡)承包了家庭聯合生產負責承接承包制砍伐我田間種植的果樹,被盜砍伐的果樹包括20餘年樹齡的棗樹、香椿樹、銀杏樹等樹種,砍伐的樹50餘棵,其中一棵是林業部門有禁止砍伐三等古榆樹的標誌。
於是我當場報案,隨後盧溝橋執法部門趕到現場,請村委會負責人傅某說明他僱傭的僕人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砍樹毀林的行為,村委會領導講解了他僱傭的僕人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砍樹毀林的行為, 而村委會的領導以國土部門的名義,聲稱此行是為了執行國土部門的政策令,將砍林除林的行為解釋為退林復耕,恢復生產耕作,村領導跟我們溝通很差。傅某某、某某當場囂張大喊:是某上級辦公室領導放任盜盜伐木。為了避免我和傅某某發生肢體衝突,執法人員將記錄情況告知了全體執法記錄員。
執法人員用執法記錄儀定案現場後,將我和見證同一證人的村民傅某如、王某清帶回執法部門備案。 工作人員郭某某在對我和傅某某、茹某進行記錄時,如實表示,村幹部目睹村委會幹部雇用僕人偷盜、砍伐果樹、無土地證、無伐木證的村幹部,本來是村幹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陳述, 現場報偷偷果樹、砍伐果樹的案件,目睹刑事犯罪,某副領導為何最後在立案表上記載村民王青向執法部門舉報村委會組織清理荒地?為什麼我和村民傅某如的記錄被銷毀了,但最後卻產生了與我們陳述的事實無關的新記錄?
2024年6月,我與北京市豐台區園林綠化部門核實了永和莊村委會領導是否批准以村委會名義進行砍伐,園林綠化部門明確答覆稱,2024年永和莊村片區沒有批准過一次採伐許可證。
2024年9月至10月,我通報北京市規劃資源委員會(市兩級國土部門)是否向村委會下發了關於“植樹造林、復產復耕”和“為村民砍伐果樹”令貫徹執行情況的通知,兩級土地部門均答覆未向村委會發出關於”重新造林,恢復生產和耕種“和”為村民砍伐果樹和樹木”。
案卷中發現兩份偽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別是以我和傅某如的名義以村委會、村企管理中心的名義訂立的,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於2024年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管理,法院明確答覆村民, 傅某生和我:東城區人民法院責令國土部公開土地地圖,檔案中村委會和村企名下的兩份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合理嗎?執法部門必須落實誰偽造了土地合同,為什麼會出現在檔案中?
曾任村委會、村營企業法人的傅某某(2024年至2024年法人)明確否認曾與村民傅某某簽訂土地合同,國家土地部門未向村委會、村辦企業運營中心出具土地證。 且村委會和村營企業沒有出具土地證證沒有實地,建議我跟國土部門核實,我跟國土部門核實結果,確認原法人傅某沒有說謊,村委會和村企經營中心兩個法人主體沒有實地。
對此,懇請有關部門重視此事,認清形勢,公正處理,對此案進行調查,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希望國土、林業部門協助查辦案件,履行主體或個人職責。 要求執法部門公正辦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組織對被害人和目擊人的辨認,查明加害人(嫌疑人)追回被盜、非法砍伐的果樹、樹木,並組織對被害人的身份辨認。 歸根結底,村委會組織法律主體進行偷伐也是一小撮人,冒充村委會組織,捏造土地,承包盜竊、砍伐、伐木。 在此感謝各位領導的辛勤付出和關注,感謝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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