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崔文靜.
編輯丨朱益民.
12月2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編制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總則》(以下簡稱《規定》)和《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披露第1號——非常型損益的解釋性公告》(以下簡稱《第1號解釋性公告》)。 這意味著IPO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披露迎來了新的常態。
與上一版相比,新版《條例》要求企業披露的內容有增有減。 一方面,簡化了公司基本資訊和其他資訊的披露另一方面,對重大內容的披露要求更加細化,例如優化了現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財務狀況的重大活動。
同時,對研發支出給予了特別關注,在《規定》中增加了專門章節,明確了研發支出說明的資訊披露要求,引導市場各方正確評估公司的科技創新能力。
切入複雜並保持簡單
全面的註冊制度要求更清晰、更明確地披露資訊。 消除重複和不必要的披露,成為一些投行家和上市公司的期望。 新出台的《規定》簡化了此類資訊的披露。
《規定》的修訂之一,是減少冗餘資訊披露,簡化公司基本資訊的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對其他規則中已明確披露的資訊重複披露,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讀性。
壓縮模板化披露空間也是《規定》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 新規禁止抄襲《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如收入、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存貨減少準備等,充分披露相關確認原則、計量方法和依據。
受訪會計師告訴記者,在實際的資訊披露中,有時企業為了省事而對比《企業會計準則》而抄襲披露,所以信函只是形式上的,披露內容看似詳細,其實是在浪費讀信人的時間。 只有簡化資訊披露流程,加大資訊公開的針對性,資訊披露才能發揮實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1號解釋性公告》對實際執行中出現分歧的問題做出了統一規定,如規定因停止經營活動或稅務、會計等法律法規調整對當期損益造成的一次性影響,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從而減少實際執行的爭議。同時,新增了三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明確非經常性損益應根據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確定,並結合行業和商業模式的特點,遵循重要性原則,為企業正確披露非經常性損益資訊提供指導。
細化披露要求
《規定》在刪除複雜化、簡化的同時,細化了部分資訊披露要求。
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性是重要報告項的注釋。 具體而言,從四個方面細化了要求。
首先,強化了應收賬款、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資訊披露要求,要求企業披露重要資產減值情況、減值過程中使用的關鍵引數及認定依據。
從近期證監會披露的金融詐騙案件來看,少計資產減值金額、多計應收賬款、虛報投資是比較常見的詐騙手段。 在受訪者看來,要求對此類問題進行更詳細的披露,可謂是針對資訊披露違規“打擊最嚴重的領域”的一劑良方,有助於緩解金融造假的亂象。
二是優化現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企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財務狀況的重大活動。
從理論上講,投資者有權知悉對其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 然而,在實踐中,許多公司以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為由拒絕披露,影響投資者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新規明確,無論是否涉及當期現金收支,都必須進行披露,這將倒逼上市公司及時披露資訊,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受訪者說。
此外,《規定》要求企業充分披露收入分解資訊,以及已確定的履約義務、交易分配等重要資訊。
此外,完善補貼、股份支付、套期保值業務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經營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研發支出受到特別關注。 《規定》中增加了乙個專門章節,明確了研發支出的資訊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研發支出範圍、增減金額、資本化和費用判斷標準和依據、減值測試等重要資訊,以指導市場各方正確評估公司的科技創新能力。
科技創新一直是政策扶持的重點,據受訪人士介紹,隨著滬深證券交易所IPO節奏分階段收緊,企業的科技含量對企業成功上市變得尤為重要。 目前,上市難度較大的北交所,也非常重視企業的科技含量。
對於營業收入和淨利潤蹭上市基準的企業來說,如果科技含量高,上市程序可以正常推進如果技術含量低,“專精特新”屬性薄弱,上市難度會更大。 因此,為了能夠在IPO中取得成功,一些公司不可避免地會誇大技術成分。 《條例》要求詳細披露研發支出,這將暴露一些誇大技術成分的公司。 受訪保險代理人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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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江培培,實習生: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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