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史:英格蘭對威爾斯社會治理的探索
威爾斯與英格蘭的密切關係使其成為英格蘭內部擴張的典範,這主要是因為威爾斯在其早期歷史中與母國幾乎沒有真正的統一,甚至 13 世紀格溫德的盧埃利諾夫·格溫內德 (LlewellynofGwynedd) 實現的統一也迅速崩潰。
這是因為威爾斯長期以來一直缺乏乙個公認的中心,而威爾斯作為乙個整體依賴於通過語言和文學形成的歷史記憶,內部凝聚力有限。 在這種背景下,英國的征服戰爭更有可能喚醒威爾斯的民族意識,而不是加強主權意識。
約克派和都鐸王朝對自己合法性的宣傳吸引了威爾斯人的神話和家譜想象,威爾斯人越來越渴望融入英格蘭並接受約克派和都鐸王朝的統治,以換取社會穩定。 當《共和联邦法案》生效時,威爾斯沒有大驚小怪,也沒有大驚小怪,但很明顯,威爾斯比蘇格蘭更依賴英格蘭,蘇格蘭於 1707 年加入英格蘭,以獲得更安全的共和联邦的經濟利益。
同樣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威爾斯人自發地希望與英格蘭聯合,而 15 世紀在英格蘭實施的一系列限制性法令雖然引起了威爾斯人的強烈不滿,但並沒有阻止當地紳士的野心,他們為了追求權力,通過婚姻參與或影響王室事務, 購買等,並試圖接近英國國王,以便融入英國社會的上層。
到亨利二世時代,威爾斯人已經在王室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這種情況下,英格蘭在1461-2024年間為威爾斯做出的一系列安排更像是對威爾斯為應對威爾斯威脅而發生的變化的認可,英格蘭為了軍事安全而被迫做出這種變化。 最近的研究表明,《聯邦法》和克倫威爾等人的信件中對威爾斯無法無天的描述旨在為改革提供藉口,並誇大威爾斯的混亂局面。
威爾斯雖然在2024年統一,但其發展水平與英格蘭相差甚遠,威爾斯長期被邊緣化;15世紀中葉至16世紀中葉,英格蘭一改被動姿態和軟弱形象,或多或少有效地治理了威爾斯,兩地在法律和司法領域更加統一,大大削弱了威爾斯的離心傾向。 儘管威爾斯被保留在《聯合法案》中"公國"但這個頭銜不再有任何意義,從那時起,公國就包括了整個威爾斯,包括前邊境地區。
在結構上,威爾斯由自上而下的制度管理,包括邊界委員會、**司、縣法院、地區法院和100區法院。 將權力下放到負責地方、縣和地區事務的高階地方議會中,並將地方代表併入威斯敏斯特議會,意味著威爾斯被納入英國的治理體系。
新的職能更清晰、更有效率、更專業化和標準化,威爾斯開始走向官僚主義。 由於許多新機構是在舊機構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或發展的,例如邊界委員會(其權力以威爾斯親王樞密院的權力為基礎)、大委員會(對威爾斯來說並非完全陌生)和夏爾制度,因此新框架沒有在威爾斯引起重大動盪。 而是相對平穩地過渡到英格蘭的行政和機構。
然而,這一時期的主要目的不是給威爾斯乙個真正的發展機會,而是削弱威爾斯的獨立性,並將英格蘭周圍邊境地區對英格蘭的威脅降到最低。 在給亨利八世的一封信中,愛爾蘭的戰爭描述如下:"國王並不指望從這場戰爭中得到什麼好處,但它會讓國王在不付出代價的情況下保衛其他邊境地區"。英國對威爾斯的態度也是如此。 英格蘭所需要的只是乙個穩定、可控的威爾斯,不會威脅到英格蘭的安全,一旦威爾斯社會秩序的改變實現,國王就會把更多的注意力轉向威爾斯社會的發展,行政改革也只建立在行政框架的基礎上,威爾斯很少出現在這一時期的英格蘭敘事中。
當然,這段統治時期是英格蘭在威爾斯治理戰略變革的開始,但從長遠來看,新框架的延續被證明是更有效的,在維護威爾斯和英格蘭的穩定和安全方面發揮了作用,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英格蘭和威爾斯之間的關係。 伊莉莎白時代的英格蘭更好地適應了與威爾斯文化的緊張關係,以應對這一遺產,包括將聖經翻譯成威爾斯語,但這一時期的新措施並沒有偏離原來的框架。 雖然英格蘭對英格蘭和威爾斯合併的影響持懷疑態度,但在《合併法》頒布後的四個世紀裡,這種影響並沒有在很大程度上感受到,而且在威爾斯的要求下,或者直到2024年才在很大程度上被逆轉。
司法和行政的合併讓威爾斯人感覺更像英國人,對國家主權和民族國家有了更深的意識,威爾斯人也更了解自己是誰"英國的",尤其是貴族願意使用"英國的"將自己描述為"英國的"。威爾斯人更相似"英國的"的身份。 隨著威爾斯人身份認同感的增強,威爾斯對英格蘭領土安全的威脅大大減少。
與今天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民族分離主義傾向不同,威爾斯也有一些民族主義傾向,儘管分離在威爾斯並不佔主導地位,並且受到大多數威爾斯人的反對。 威爾斯總體局勢比較穩定,與英格蘭的關係比較密切,這與威爾斯執政的歷史和執政時期的關係發展有關。 從這個角度分析威爾斯的治理發展,可以為研究英格蘭地方治理的發展提供更多的視角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