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股東有權質押其股份以獲取現金或財產,股份質押也是實踐中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 當股東質押其股份時,他或她需要先註冊,然後才能建立質押。
質押股權作為一種擔保權益,是一種典型的權利擔保,也有非典型的擔保方式,如先轉讓擔保、後轉讓擔保等,在民法典及相關規定中都有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這裡的重點是股東質押股份的權利。
《民法典》實施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不再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也不再適用。 股東出質其股份的,質押在質押登記時成立。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質押權的規定比較籠統,僅規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作為質押標的。 現階段,關於股權質押權的規定比較籠統,但在實踐中,對股權質押的設立存在爭議。
股東質押其股份,一般有兩種登記渠道。 上市公司在中登辦理,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辦理,但非上市股份登記為質押,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當然,股份質押程式的發放不會影響股東的質押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持股為認繳出資,未繳出資是否可以質押,凍結的股份是否可以質押。
上述問題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更為明確。 認繳出資一般不影響質押股份的權利,凍結的股份不影響質押股份的權利。 但是,被凍結的股份在股權質押登記時會遇到問題,一般不登記,難以建立質押。
《股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出質公司及公司持有的股份和***股的出質,適用本辦法,並辦理質押登記。 已在**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除外。
申請質押登記的股份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質押的股份。 對依法被凍結的股份,解除凍結前,不得申請股份質押登記。
根據規定,非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的,不能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股東雖然有權質押股份,但質押權不能成立。
*《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規定,被司法凍結、已作出回購質押、已提交**公司或公司作為抵押物的,不得申請質押登記。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份已被凍結,質押無法登記,質押無法成立。
股東享有股份質押權是不爭的事實,但質押股份是一種擔保權益,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實踐中行使股份質押權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 同時,股東行使質押權後,還將面臨公司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破產等後續事宜,也會對已設立的股權質押權產生影響。
作為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股份無法轉讓的情況下,質押股份的權利尤為重要。 實踐中,質押股份的權利需要處理很多限制,而且受空間限制,不會擴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保護的是股東的質押股份權,同時股東也可以行使質押股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