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訴訟。18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我有個同事,是大學的教授,有領導職務,是市人大代表,他很忙,也是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 這個案子就是這樣,他接了這個案子,但主要承辦人是我。
雙方將三棟民營住宅的建設專案分包給他人,工程總造價達數百萬元。 一開始,他是施工,分包商付款,但後來分包商對專案不太關心,於是直接與三業主溝通,增加了一些工程專案,向三業主收取了幾十萬元。
工程完工後,分包商(實際承包人)起訴三業主,要求三業主支付工程費用,並將當事人列為第三方。 在這三起案件中,三位業主敗訴,法院判決三位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共計100萬元以上的款項。 承包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行從三個業主的賬戶中轉出錢給他付款。
在被強制執行後,三位業主不服氣,認為工程款已全額支付給雙方,而他們已經向承包商付款,這對他們不公平。 根據前三次判決的結果,雙方將收取的工程款返還給三方業主,但雙方不願意,後來,雙方協商達成妥協方案,雙方起訴承包人,要求其將剩餘的工程款支付給當事人,收到款項後, 付錢給三個業主。我們按照他們的意圖起訴了承包商。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個有趣的問題:
首先是增加專案資金的問題。 當事人認為被告應向他支付部分工程價款,但被告辯稱,增加工程是當事人與業主協商增加的,與他無關。 我們認為,法院支援我們的觀點,即根據先前的判決,業主已經向被告支付了額外工程的工程費用,因此他應向當事人支付該部分費用。
二是被告在前三起案件中減持或減價的工程建設已向當事人支付的數十萬元問題。 關於這部分,被告辯稱,在前乙個案件中,他沒有向業主追討這部分費用,他不應該向本案的當事人付款。 我們認為,被告在前一案中的減持行為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在本案中不能扣除,因為它不符合債務清償原則,不是清償、抵銷或其他形式的債務清償。 令人遺憾的是,法院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
一審判決判決承包人應向工程承包方支付數十萬元,但不支援利息請求。 當時聽說當事人拿了錢後不打算給店主賠錢,店主可能也要起訴他,但後來他沒有再聯絡我們,也許是商量。
我比較喜歡**合同糾紛案件,我覺得這類案件技術含量高,對律師專業能力要求高,也比較有趣味。 很多年前,一所大學邀請我給乙個學生講授一門關於合同法的課程,雖然我很忙,但只確定周五下午的時間,但我欣然接受了這個提議,大學也把課定在周五下午,每週三節課,共16周, 與階梯教授,同時兩班學生。教學的過程也是乙個重新學習習的過程,這次經歷對我的實際工作也有很大幫助。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後,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他的主要執業領域是公司和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和資料以及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