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主持人朱丹近日在節目中透露,多年前,一位朋友因經濟問題需要借錢,想讓她作為見證人簽字,好友送了一張白紙讓她簽字,出於信任簽下了她的名字,才發現她混淆了證人和擔保人的身份, 而在白紙上簽字的舉動,讓她終於用盡了所有的積蓄來償還朋友的債務,雖然她起訴了朋友並勝訴,但朋友宣布破產,最後自己承擔了所有的債務。
[韓吉律師]。
首先,證人和擔保人之間有乙個本質的區別:
保證人是指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代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保證人。
在法律上,證人是敘述或證實他實際看到的東西的人;在公務出庭作證的人(例如,在處理或處決罪犯時)不承擔該實體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訴訟提供證據”。 朱丹簽完名字後,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檔案內容,也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對方有惡意欺騙,不得不承擔不利後果。 從朱丹的敘述中可以看出,她在朋友的誤導下簽訂了保證人合同,最後在朋友無力承擔債務的情況下承擔了擔保人的責任。
【韓吉律師提醒】。
1. 切勿在白紙上簽名。 當他人提供空白紙或空白合同要求簽字時,特別是涉及貸款、投資、擔保等時,可能會產生各種風險,應拒絕簽字。
2.當確實需要簽署檔案時,請務必在簽名旁邊註明簽名的目的。 並且不要在簽名附近留太多空白,以免被對方新增到對您不利的內容中,並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檔案說明簽名的目的,提供簽署檔案的副本,如果條件允許,您可以在簽名時進行錄音或錄影。
法律條文鏈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證明、借款合同上簽名、蓋章,未註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的, 貸款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