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絕休婚假並自行回家的員工被解雇
12月21日,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小忠是一家心理諮詢公司市場部的設計師,想趁著國慶假期休婚假回老家辦婚禮。 早在8月份,蕭忠就先是口頭向領導說明請假,但未獲批准。 婚禮日期臨近,小忠再次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請假申請。 公司回覆稱,公司屬於特殊行業,正值國慶節營業旺季,建議小忠改時請假。
小忠說,為了公司的角度來看,他前期已經調整過一次婚禮日期。 溝通失敗,小忠回到老家如期舉行婚禮,隨後公司以曠工5天為由解除了與小忠的勞動合同,小忠起訴法院。 法院認為,公司請假及後續對小忠的處分明顯屬於過分處罰,構成非法解除。 最終,法院判令公司向小忠4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000元。
辭職和自願辭職有什麼區別。
辭職不等同於自願辭職,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自行離職是根據企業和本人的情況,未經授權擅自離職,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和自我離職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辭職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行為自行離職是根據企業和本人的情況,未經授權擅自離職,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2.待遇不同。
辭職是雙方協商的勞動合同的終止。 由於合同期限尚未屆滿,用人單位一般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等權益。
自我辭職是指用人單位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還可能被用人單位起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但是,申請辭職和自願辭職的主體只有勞動者。
補償員工被公司解雇意味著什麼 n+1.
公司解雇員工的補償 n+1 是指如果公司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無過錯解雇員工,公司應支付遣散費和代通知金。 n為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數計算,每整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1 是指通知金,根據員工上個月的工資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而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履行原有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