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是國家憲法日和法律宣傳日。 憲法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其實還有一條法律叫小憲法,你知道它是什麼嗎?
答案是《刑事訴訟法》。 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當公民面臨國家起訴刑事犯罪的權力時,他只能依靠這項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正是這項法律使普通公民能夠面對面地對抗國家權力機關。 也有人說,《憲法》是一部靜態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動態的憲法。
有人會問,你為什麼要對抗國家的公權,我平安守法,國家公權怎麼能給我找麻煩?我想現在問這種問題的人越來越少了,但我想用一句話來解釋《刑事訴訟法》存在的必要性:所有權力都有擴大的趨勢。
然而,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有時會失敗呢?
例如,二審的時限為兩個月,但有些法院必須在乙個月內結案,而不必等待律師提出辯護意見。
再如,法律規定了幾種可以中止審判的情形,但有些法院已無限期中止審判,超出了這一範圍。
再比如,法律規定二審原則上是一審,但在張軍成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前,幾乎都是書面審理。
此外,檢察院在第二審階段只能扣除乙個月的庭審期限,有的法院只能扣除半年。
此外,還有很多很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操作又是另一回事。 難怪有朋友說,就算背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也辦不了案子,因為實踐中太多的做法與法律規範無關,會卡在哪個環節。
初步觀察,很多問題都來自考核指標。
當評價指標規定在審判時限的一半以內可以加分的案件結案時,那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時限就毫無意義了。
當考核指標規定二審必須先審時,二審才真正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當考核指標規定超過審理時限扣分時,就會出現法院借用檢察院閱卷時限、無故中止審理的問題。
因此,該評價指標也可稱為“小刑事訴訟法”。
歸根結底,法治的勝利往往不是因為反對者被說服了,而是因為反對者最終會死去,熟悉法治的新一代人長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