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各大短片平台上,用於二次創作的電影和電視劇集的短片**(以下簡稱“二次創作”)作為一大類型別已經收穫了不少觀眾。 尤其是對於熱門影視作品來說,他們作品的“二次創作”數量、點讚數、話題數都非常可觀。 如此高的熱度,說明“二次創作”作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受眾市場。 然而,在火熱的市場背後,版權問題也不容忽視。
首先是權利歸屬問題。 “二次創作”作品是指利用已有作品創作的作品,如文字、影象、視訊、**等。 “二次創作”可以是模仿、改編、引用、發揮等創作方式,但“二次創作”作品不是對原著的簡單抄襲,應該有明顯的對原作的引用和改動。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編排現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編排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也就是說,“二次創作”作品的作者,因為其在改編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動和原創性貢獻,成為了“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人等。
既然“二次創作”的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麼是否可以說原作者不能對“二次創作”作品主張權利,各大**平台上的“二次創作”不涉及侵權風險?沒有。 首先,是否擁有著作權和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雖然“二次創作”的作者是“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人,但他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原作品的內容,因此創作和使用“二次創作”作品的過程很可能侵犯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 且存在侵權風險,應徵得原作者授權。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現有作品改編、翻譯、注釋、編排、彙編所產生的作品用於錄音製品的出版、表演、製作,應當徵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並支付報酬。也就是說,他人使用“二次創作”作品時,除取得“二次創作”作者的許可外,還應當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是合理使用判斷。 《著作權法》第4條“權利限制”第24條規定了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經常被“二次創作”的作者引用作為侵權辯護,“在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 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和作品名稱、作品名稱,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因此,在面臨侵權糾紛時,許多“二次創作”作者會聲稱自己在短**平台上發表的作品是“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然而,在實際案件中,這種抗辯往往難以成立。
筆者認為,從使用目的上看,為了吸引創作者,短**平台通常會對已發表的作品給予獎勵機制。 因此,很難認為“二次創作”的作者在平台上發布**並從中獲取收益的行為僅僅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例如,在廣州網際網絡法院審理的王某與某單位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該單位利用侵權作品宣傳邊檢工作,不屬於履行公務的行為,不構成對作品的合理使用。 但其使用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因此,在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支付完畢、王某作曲人身份被揭露後,某單位可以繼續將侵權作品用於原有用途。 由此可見,即使用於公共目的,一般也不會直接認定為合理使用,從而保護原作者的合法權益。
從使用比例來看,雖然法律很難明確劃分和規定合理使用的具體比例,但一般認為,“二次創作”短**中引用的原創作品部分比例越大,法院越難認定構成合理使用。 因此,例如,影評短片**的侵權風險會相對較低,而平台上更受歡迎的評論和混合剪輯短片**的風險會相對較高。 例如,某電影公司截獲廣州某公司電影《美人草》的多段片段,對其進行了簡要評論,並上傳到網際網絡。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標有“我愛看電影”,但主持人對涉案作品進行介紹和評論的時間很短,而且大部分時間都是直接參與作品,不能免除“適當引用”的責任。
從使用的內容來看,覆蓋原作核心部分和原創內容的“二次創作”作品越多,就越有可能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 比如影視解說的短篇**,因為已經包含了原著的主要情節和人物關係,也就是包含了原著的主要內容,侵權風險就比較高。 例如,在乙個案例中,上海的一家公司截獲了優酷作品《天網行動》的許多片段,並以簡短的**方式上傳。 法院認為,涉嫌侵權是由涉案作品的選拔、剪裁產生的,多為涉案作品的內容濃縮和核心亮點,通過連續點選**,基本可以獲取涉案作品的大致內容, 與涉案作品相似度高,甚至可以替代涉案作品,故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次創作”作品侵權糾紛持續存在,一方面是由於“二次創作”作者缺乏著作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版權交易環境的建設要跟上短板行業的快速發展。 “二次創作”的作者應及時向原作者支付費用以獲得授權,同時也要有暢通的許可渠道。 此外,目前尚無通用的許可費計算方法。 隨著短板行業的快速發展,大量此類糾紛將完全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這顯然會給司法機關帶來較大的案件壓力。 目前,“二次創作”作品的版權合規仍需平台各方和機構共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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