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某網路科技公司員工遭遇試用期風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介紹,該員工上崗僅10天就被公司辭退,最終拿到的工資只有45元。 該公司出示了乙份簽署的辭職申請書和乙份對工資無異議的證明,但該員工堅稱這些檔案是在脅迫下簽署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為考察勞動者能力而確定的一定期限。 然而,在本案中,該公司顯然認為試用期是“免費試用期”。 公司負責人出具的辭職申請書和工資無異議證明書,顯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畢竟,根據法律,雇員的工資是從入職第一天開始計算的。 公司所謂的“試工”,不是剝奪員工工資的藉口。
此外,該公司在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也引起了律師的關注。 律師表示,這樣的條款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在合同中約定:“90天內自願辭職或被公司辭退的,應提交辭職信並交回工作證件,工資按兼職支付,即每單45元,取消所有補貼,出差期間發生的一切車費、住宿費由本人承擔。 這樣的條款無疑是對工人的不公平待遇。
該員工簽署了乙份證明,稱他對工資的計算方法沒有異議,但他說這是應領導的要求簽署的,不是自願的。 本案中,公司負責人表示,如果存在脅迫,當事人需要拿出證據。 這種態度顯然是對工人權益的漠視。
好在經過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公司向當事人賠償了1000餘元。 雖然這一事件已經圓滿解決,但它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 當面臨不公平待遇時,勞動者應該勇敢挺身而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也呼籲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勞動關係環境。
試用期應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和檢查的過程,不應成為用人單位剝奪勞動者權益的藉口。 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們,保護職工權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大執法力度,打擊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讓每一位職工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