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13日,宋先生與A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及入駐經營協議》,約定A公司將位於淮安市XX路XX公司的“商鋪”出租給宋先生經營使用,租賃期限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租期1個月。 協議約定,A公司於2024年4月26日開業,租金為每月每平方公尺45元計算,市場服務費按每月每平方公尺1元計算,履約保證金總額為2元70000元,A公司應在約定時間向宋某提供營業場地。 合同簽訂後,宋某按照宋某的要求預付了租金和履約保證金。 然而,截至訴訟當日,A公司仍未將租賃的商鋪和水電卡交付給宋某,商場也尚未開業,在宋某的多次催促下,A公司仍未給出準確的開業和交付時間,宋某於7月15日通知A公司, 2024年,雙方租賃合同已經解除,A公司次日收到終止通知。宋某認為,A公司未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商鋪交付給宋某,也未在約定的開業時間開業,雙方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宋某已通知其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A公司應退還宋先生的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因此,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案判決:
經確認,原告宋某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5份《XX商鋪租賃及准入經營協議》已於2024年7月16日終止;被告A公司將租金62,870返還給原告宋某96元,履約保證金27000元,共計89870元96元。
3、本案中,案件的癥結如下:
1.宋某是否有權終止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
2.A公司是否違約。
四、律師分析與觀點:
時至今日,A公司仍未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宋某,也未向宋某發出通知說明延遲交付房屋的原因,說明A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因此宋某於2024年7月15日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次日A公司接到通知,雙方合同於2024年7月16日解除。在認真詢問宋某與A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和流程後,律師從法律角度和邏輯上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了辯論和辯論,成功認定A公司至今未交付涉案商鋪構成根本違約。 宋某有權解除合同。
5. 律師小貼士:
如果遇到租賃合同糾紛,需要特別注意:
1.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獲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保管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