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零時20分,雲南省大觀縣天興鎮朝陽社群朝英居民組發生火災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15484萬元
近日,昭通市人民宣布了這一訊息昭通大觀“7.6”。大戶自建房屋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識別
經調查確定,事故是由於房主未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有關要求設定消防分隔和健全消防設施,電力線路維護管理不到位,火災隱患排查管理深入不全,長期未有效整治火災隱患造成的非生產經營重大火災事故。
事故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為天興鎮朝陽社群居民楊某自建的五層住宅,於2024年底建成,未取得城計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部門相關審批手續。
房子一樓、二樓為業主經營的家具零售店,三樓由業主家5人入住,四樓由雷某某等3人租用,五樓由劉某1等3人租用。
2024年7月6日零時20分左右,在大觀縣天興鎮朝陽社群楊某自建房屋一樓家具零售店內,由於鋪設在西南柱側的家用電線短路,熔化飛濺,點燃了擺放在周圍的家具等可燃物, 蔓延並擴大為災難。事發時,它在非營業時間關閉。
事故中共有6人死亡,均為住在楊某自建房屋四樓和五樓的房客,沒有受傷人員。
事故的直接原因
調查組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楊某自建房屋一樓家具零售店西南角柱子側面鋪設的電線發生短路,點燃了擺放在其周圍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資料對映)。
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6個層面:1大廈一、二樓家具零售店與樓上居民居住區之間沒有有效的防火隔離。 2.家具零售店堆放著大量的家具、海綿、布料,火荷載快,燃燒快,短時間內有大量有毒煙霧。 3.樓梯間設定在建築物中間,上下相連,無排煙設施,**後,煙霧沿內部樓梯間迅速蔓延,形成“危及生命的煙囪”,堵塞疏散逃生通道。 4.從樓梯間到屋頂露台的門是鎖著的。 5.遇難者為婦女和兒童,缺乏正確的火災逃生知識,自救能力差。 現場搜救發現,四樓的三名受害者位於走廊與樓梯間的連線處,五樓的三名受害者被發現在臥室內,門開著,報告顯示,他們死於吸入毒品煙霧。 6.凌晨發生火災,被困人員無法及時發現火勢,沒有足夠的時間逃生。
對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調查組依法依規對房主、15名公務員、8個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理。 (上下滑動檢視全部)。(一)相關責任人員
1.涉事自建房屋業主、家具零售店經營者、房屋出租人楊某。 未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按照有關要求設定消防分隔和健全消防設施,未定期檢查和維護電力線路,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對發現鎮、村消防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張某,2024年12月至2024年5月,歷任大關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工作,分管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 在全縣推進生產經營租賃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災風險、防止“小火災死亡”綜合治理中,工作進度沒有定期排程,在加強督促檢查推進工作落實方面存在差距,具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3.毛某某,2024年7月起,歷任大觀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協助張某分管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主持縣公安局工作,分管縣司法局、縣信訪局, 協助張某分管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工作監督檢查職責履行存在差距,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4.張某某,大觀縣消防救援大隊隊長、縣消費者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大觀縣消防救援大隊整體工作和縣消費者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全縣生產經營出租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災隱患和防範“小火災死亡”綜合治理工作監督檢查不深入,未按照檔案要求組織開展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相關業務培訓, 對鄉鎮及有關部門的動員部署和推進綜合管理不進行監督檢查,承擔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5.大觀縣消防救援大隊消防防治參謀孫某,具體負責督促指導全縣重大火災隱患生產經營和“小火災死亡”防範工作。 未按照《大安委聯發2024年第1號》檔案規定的整改範圍和重點對鄉(街道)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未督促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匯報綜合治理進展情況的; 對全縣生產經營租賃村(居民)的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和“小火災死亡”防範責任不到位,防治“小火死亡”責任不到位。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6.肖某某,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擔任大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在開展生產經營租賃村(居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災風險防治和專項“百日攻堅”行動中,牽頭做好部門相關工作。大觀縣自建房安全整治。對天興鎮自建房屋違法行為檢查的監督指導不到位,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7.大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彭某某於2024年7月中旬分管部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攻堅”行動相關工作。 對天興鎮自建房屋違法行為檢查的監督指導不到位,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8.天興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李二十主持天興鎮人民工作。 對天興鎮生產經營租賃村(居民)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和“小火死亡”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不到位,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不到位,《天興鎮人民關於印發《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未到位天興鎮生產經營租賃村(住戶)自建房屋重大火災風險和“小火災死亡人數”(天正通,2022)。第13號)檔案審查核對,對檔案存在問題及相關工作不能有效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的。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9.天興鎮黨委委員、副市長、應急辦主任陶某,分管安全生產、消防、城建等工作。 《天興鎮人民關於印發《天興鎮生產經營租賃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災隱患和“小火災死亡”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天正通2024年第13號)未嚴格審核,鎮、朝陽社群專職消防大隊組織不嚴, 嚴格按照上級檔案要求協調督辦轄區內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災隱患生產經營,防止“小火小死”綜合治理工作未跟進督促鎮消防局、朝陽小區相關負責人組織實施火災隱患排查管理工作, 對《天正通2024年第13號文》出台、對天興鎮生產經營租賃村(住戶)生產經營綜合治理和“小火災死亡”防治工作推進不力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0.天興鎮消防局局長柯某,具體負責鎮消防局的日常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時,工作不細緻、不切實際,隱患整改不力,對涉案建築物火災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不負到位的責任不到位。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1.2024年天興派出所朝陽社群民警石某某,承擔全區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024年,楊X家具零售店消防監督檢查時,對樓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沒有認真排查,未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責任的責任不到位。 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2.朝陽社群黨總支書記、主任高某某主持了社群整體工作。 未認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對出租村(居民)自建房屋生產經營中的重大火災風險排查和“小火死亡”預防責任,未按照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出租村(居民)生產經營中的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和“小火死亡”預防工作, 對朝陽社群未落實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和“小火災死亡”防範工作的主體領導責任。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3.劉旭2,朝陽社群居委會委員,朝陽社群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2024年6月23日,朝陽社群在對農戶、學校、夜宵店、商店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未覆蓋楊某家涉及的自建房屋,上級消防安全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轄區內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流程處於表格中, 朝陽社群租賃村(居民)生產經營未實施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和“小火災死亡”防範。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4.陳某,原2024年8月天興鎮朝陽社群居委會委員。 2024年7月19日,參會鎮專職消防大隊對轄區租住村(居民)生產經營自建房屋及防範“小火死亡”綜合治理工作進行了重大火災隱患綜合治理工作,在對楊某家涉事自建房屋進行現場檢查時, 未嚴格按照上級檔案規定的整改範圍和重點開展全面深入的隱患排查,對三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未進行督促檢查,隱患整改未形成閉環,對未落實自建房屋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責任X戶沒有受到監督和檢查。建議按照幹部職權追究責任。
15.石X、王X,天興鎮專職消防隊員。 2024年7月19日,在對楊某某家涉事自建房進行現場檢查時,未嚴格按照上級檔案規定的整改範圍和重點進行全面深入的隱患排查,對發現的3個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未進行跟蹤, 督促檢查,隱患整改未形成閉環,楊某家涉事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隱患未監督檢查不落實責任。建議大觀縣消防救援大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6.朱某某,天興鎮自然資源研究所工作人員,2024年任天興鎮土地研究所所長。 楊某戶涉案自建房建設用地審批監管不嚴、不實,楊某戶自建房未得到縣級主管部門審批,自建房涉及楊某戶問題監管不及時。建議將相關線索移送紀委查處。
(二)相關責任單位
1.大觀縣人民**。 對全市人民進行深入的書面檢查,並向全市報告。
2.天興鎮的人民**。 深入書面考察大觀縣人民,向全市報告。
3.大觀縣消防救援大隊。 深入書面考察大觀縣人民,向全市報告。
4.大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深入書面考察大觀縣人民,向全市報告。
5.天興鎮自然資源研究所. 對涉案不作為、亂序建設問題的線索,移交大觀縣紀委監察委員會調查處理。
6.大觀縣公安局天興派出所。 向大觀縣公安局進行了深入的書面檢查。
7.星城消防局。 向天興鎮人民進行深刻的書面檢查。
8.天興鎮朝陽社群。 向天興鎮人民進行深刻的書面檢查。
**提醒和警鈴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