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青浦,乙個女人因為不喜歡丈夫,沒有能力而與丈夫離婚。 離婚後,女方帶著女兒再婚,雙方再也沒有聯絡,前夫因意外身亡並舉行葬禮,母女倆沒有出現。 但多年後,女兒向舅舅家人提起訴訟,要求以父親的名義繼承這兩套房子。 那麼我女兒的訴求最終會得到支援嗎?
*:九派新聞,上海青浦區法院)。
張先生和妻子曾經是同學朋友,兩人相識相愛,歷經無數跌宕起伏,終於步入婚姻殿堂。 他們一起生下了乙個可愛的女兒,小張。
然而,婚後不久,妻子就開始對張先生表現得異常冷漠,甚至懷疑他能不能為她和孩子們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 最後,在某個時刻,妻子向張先生提出離婚,並堅持要繼承女兒的撫養權。
深受打擊的張先生,為了親人的尊嚴,只好勉強答應了妻子的離婚要求。
好在張先生還有乙個愛他的哥哥。 得知哥哥的困境後,他無法忍受哥哥的孤獨和無助,毫不猶豫地伸出援手。 他慷慨捐錢買了兩間寬敞明亮的平房,然後親自陪同張先生辦理了轉戶手續,希望能幫助他改善生活,讓他重拾尊嚴。
然而,就在這時,不幸再次降臨到張先生身上——他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喪生。
對於張先生的死,他的前妻和女兒完全無視他們的老親情和親情,甚至連張先生的葬禮也從未出現過。
然而,在張先生去世多年後,他的女兒小張居然站出來指控她的叔叔張叔叔非法占用了兩棟本應由她依法繼承的平房。
這個侄女的舉動徹底擊碎了張叔叔的心,他感到了無盡的憤怒和失望。
我們不禁感嘆,人生充滿了變化和變幻莫測。 我們無法改變人生的命運,但我們可以選擇如何面對人生的挑戰和困難。 在這起戲劇性的案件中,張叔叔做了兄弟情誼,而女兒小張最終為了利益,不顧親情和道德批判,選擇上法庭。
這場糾紛涉及法律、道德、親情等諸多方面。 在法庭上,雙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吵,雙方都試圖證明他們所代表的利益是合法和公正的。
那麼女兒張曉的上訴最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首先,這所房子是張先生作為禮物收到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總之,房子雖然是張叔買的,但他自願贈與當時已經單身的張先生,張先生收下了,並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於是雙方的贈與合同就成立了。 也就是說,這兩棟房子都屬於張先生的遺產。
其次,如果沒有遺囑,遺產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沒有遺囑或者遺贈協議的,《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一階繼承人的,由二階繼承人繼承。
注意力!即使父母離婚,不住在一起,子女仍然有繼承權,子女也應該有贍養他們的義務。
具體來說,張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去世,生前沒有立遺囑,所得到的財產是繼承,沒有父母或配偶,遺產原則上由唯一一階繼承人的女兒繼承。
也就是說,張叔是二階繼承人,如果有侄女小張,第一繼承人,他就沒有資格繼承。
最後,張叔叔是乙個非常支援死者的人,可以在此基礎上要求繼承死者張先生的遺產。
《民法典》第1131條明確規定,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死者的依賴性較強。
具體來說,雖然張叔不能主張二階繼承人的權利。 可是,女兒本該有義務照顧和贍養父親張先生,但她不僅沒有盡到義務,甚至在最後一趟旅程中都沒有來送父親,真是不孝順!
另一方面,沒有義務但對死者張先生承擔更多贍養費的張叔將不得不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張先生的遺產。 也就是說,張叔可以分配一定份額的遺產。
綜上所述,經審理,法院認定女兒未盡到贍養義務,張叔已盡到主要贍養和照顧義務,故法院判決張叔及其侄女各繼承兩所房子的一半份額。
有網友認為,房子是大爺買的,婚外是前妻離婚的,女兒自己選擇不聯絡父親,那她為什麼要把一半的份額給這樣的女兒,這不公平!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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