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2024年2月,A地塊使用權擁有人振匯軒公司與B地塊使用權擁有人董曉毅公司約定,振匯軒公司將在B地塊上修路。 同年4月,振匯軒公司將A地塊的所有權轉讓給迎合公司,6月,東曉益公司將B地塊的所有權轉讓給D公司,D公司不知上述情況。
一、2024年2月,振匯軒公司對小東益公司B地塊進行地役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 當事人請求登記的,可以向地役權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峙。 第502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振慧軒與董曉毅於2024年2月達成協議,因此振慧軒公司於2024年2月享受了董曉毅B地塊的地役權。
二、2024年4月,英聚碧公司對東小益公司B地塊取得地役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應當同時轉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2024年4月,振匯軒公司將A地塊的所有權轉讓給英聚匯公司,盈聚軒公司也作為受讓方享有地役權。
三、2024年6月,振匯軒公司B地塊無地役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受讓地出讓、承包經營權和受服務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也享有地役權。 “本案中,2024年6月,真匯軒公司將A地塊的所有權轉讓給英吉匯公司,盈輝作為受讓方取得地役權。 Zhen Hui Xuan 不再擁有地役權 B 地塊。
第四,2024年6月,英聚碧公司不能對D公司的B地塊主張地役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 當事人請求登記的,可以向地役權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峙。 “本案中,地役權未登記,2024年6月,董曉藝公司將土地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對此並不知情,D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應柱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主張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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