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2024年11月,法院執行局來執行時,趙佳已無任何財產,擔保人應繼宇的房子也被外國法院單獨查封。 債主豐田淚眼婆娑,他的100萬塊錢就這樣浪費了嗎?
2024年1月,趙佳向豐田借款100萬元,期限為一年,應炳輝同意豐田以自有房屋(價值130萬)擔保貸款。 應冰玉只是把房本交給了豐田,並沒有按照約定辦理抵押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應當訂立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合同成立時生效;產權未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作抵押的,應當登記抵押權。 抵押是在註冊時建立的。 ”
第395條第1款規定:“下列財產可以由債務人或者有權處分的第三人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加物;(二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無法履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當 Ying 和 Ying 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豐田時未經抵押登記且抵押尚未成立,豐田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這並不影響盈豐與豐田之間抵押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豐田有權要求公司實際履行抵押登記的合同義務。 但是,由於房屋被法院單獨扣押,在法律上無法履行,因此豐田田無法要求抵押登記。豐田田仍然可以要求承擔其他違約責任,例如違約損害賠償。
如果在扣押前完成了抵押登記,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原則上,如果抵押先抵押後蓋章,抵押就可以變現。 但是,本案中抵押的是房屋,屬於不動產抵押,但只轉讓了房屋賬簿,沒有登記抵押權,所以抵押權在這裡沒有成立,所以不屬於先抵押後扣押的情形,不能適用這一規定。 如果抵押權先被扣押後抵押,則抵押權不能設立,因為不動產已被扣押,抵押權無法登記。
在這種情況下,應和豐田約定用自己的房屋擔保貸款,所以這沒有意義,所以他們只能承擔房屋價值限制的擔保義務,而不是所有財產。 【擔保】是用自己的一般責任財產,即全部財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抵押】是抵押特定財產。 豐田達英國際汽車之間的合同是抵押合同,而不是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