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生態環境部下發《低效、故障大氣汙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函。
原文要求,全面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汙染治理設施的排查整治工作。 針對VOCs處理設施的執行、維護、調查和修復要求,在“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了VOCs焚燒系統的要求和氧含量轉化的要求,具體如下:
採用直燃式廢氣焚燒爐(TO)、蓄熱式熱力焚燒爐(RTO)、高溫爐(窯)處理有機廢氣時,廢氣在燃燒裝置中的停留時間不得小於075s,正常執行時燃燒溫度不低於760°C;催化燃燒爐(CO)和蓄熱式催化焚燒爐(RCO)的燃燒溫度一般不低於300°C。
1、如果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和氧化反應,則應將排氣筒內測得的空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換算成基線含氧量為3%的空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2、採用鍋爐、工業爐、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按照排放標準執行煙氣基準氧含量。
3、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含氧量能滿足自身燃燒和氧化反應的需要,無需補充空氣(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支援燃燒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為達標依據, 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入口處廢氣含氧量。
* |生態環境部.
編輯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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