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患者紀某在享受社會保險後,向原單位提起訴訟,要求精神賠償。 12月29日,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紀某的訴訟請求。
2024年8月1日,姬某與青州水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2024年10月,公司在雲浮防疫站對員工進行職業體檢時,發現姬某肺部有問題,遂住進廣東省職業病預防控制醫院**好轉,出院後診斷為I.期塵肺和雙肺活動性肺結核。 2024年6月,雲浮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將姬某評定為**殘疾。 為此,青州水泥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其辦理了殘疾退休手續。 自2024年7月1日起,姬某正式享受社保工傷傷退休待遇,並領取雲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放的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定期傷殘撫卹金等費用。 2024年,姬某向有關部門報告了其退休待遇,2024年3月,姬某就職業病損害賠償糾紛向雲浮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該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受理。 姬某提起訴訟,要求青州水泥賠償其精神損失、經濟損失、生活補貼等費用共計744110元。
法院認為,青州水泥作為參與社會保險統籌安排的用人單位,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通過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工傷賠償責任轉嫁給法定社會保險部門,為勞動者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經雲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青州水泥***為姬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姬某還從該局提取了相關費用,享受了傷殘退休待遇,即社保部門辦理了姬某應享有的工傷退休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需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參照《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部門已經處理完勞動者工傷待遇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勞動者工傷待遇,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紀某對相關待遇有異議,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不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應向有關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