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財產性,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權等相關權利,股東去世後必須處理股權繼承問題,而股權繼承往往與公司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妥善處理股權繼承問題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股權繼承的一般原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可以看出,法律允許股權合法繼承,但為了保護公司的自主權,公司的章程可以自行限制繼承。
一、股權繼承的前提
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所以股權繼承的前提是確認死者是否為合法股東,然後確認其股權所有權,並且只有在確認股權後才能繼承和登記。
2、特殊主體股權繼承
(一)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嗎?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覆》,“《公司法》對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 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人**行使。 ”
因此,民事行為能力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股東資格後,法人應當代法行使股東權利。
(2)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務員,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嗎?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公務員應當遵守紀律和法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因此,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不得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可以將其可繼承的股權轉讓給其他繼承人。
(3)外國人可以繼承國內公司的股權嗎?
我國對股權繼承採用自然繼承原則,即一般情況下,具有合法繼承資格的主體可以繼承股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因此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不改變公司的法人性質,即外國人可以繼承內資公司的股權,不會對公司性質產生影響。
3、股權持有中的股權繼承
代認投資者或認購人持股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認購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持股方式,涉及法律、風險、適用四個方面。 代名人持有的股權繼承通常有兩種情況:代名人死亡或代名人死亡。
(1) 被提名人死亡
在代名人死亡且無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實際出資人,其中父母、配偶和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實際出資人想要取回股權,通常需要作為第三人參與繼承糾紛, 被提名人持有的股權將被剝奪被提名人的遺產。
(2) 代表該人被扣押的人已經死亡
在被提名人死亡且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知道股權持有行為的存在,想要繼承這部分財產的繼承人必須首先向被提名股東主張權利,證明被提名人持有協議合法有效, 在確認被繼承人是股權的實際投資人後,主張繼承和分割相應部分的財產權益。《民法典》第1151條規定:“繼承權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爭奪”。
四、繼承後的相關問題
(1)繼承人繼承股權後,公司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上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50名以下股東設立。 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 具有繼承資格的主體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果上述繼承人均具有股東資格,可能會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上限,對此有以下解決辦法:
1. 繼承人相互協調
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的股份,使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如果多個繼任者之間不妥協,他們將有資格作為繼任者社群成為股東。 傳承共同體只能產生一名繼承人作為第一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2. 對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有權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權的繼承,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協商轉讓股權。 同時,可以約定股東去世後,只能由一人代表其他繼承人繼承股權,包括股東資格。
3. 設立股權信託
股權最重要的特徵是分紅權,當有多個繼承人時,股權可以設立信託。 股權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基金對專案進行股權投資,將股本的分紅、紅利收益和股權到期轉讓作為信託收益的一種形式,信託僅以**計持有股權,但其受益人的數量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多個繼承人可以成為信託的受益人, 通過受益人收取股本紅利或股權處置所得。
(二)繼承人繼承股權後,與其他股東發生衝突的
股東繼承股權後,往往會出現無法與其他股東相處的情況,這會導致公司陷入僵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公司回購股權
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時,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減資。
2. 公司解散
當繼承人繼承股權而降低公司經營能力,或與其他股東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公司**時,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當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大於被繼承股權的價值時,繼承人不願意繼承股東資格,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繼承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2、繼承人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外部的第三方。
五、平氏理論
1、股權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權等相關權利,股權繼承問題必須在股東去世後處理,而股權繼承往往與公司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妥善處理股權繼承問題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所以股權繼承的前提是確認死者是否為法定股東,然後確認其股權的所有權,只有在確認正確無誤後,才能繼承和登記股權。
2、對於特殊主體的股權繼承,民事行為能力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股東資格後,由法定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不得成為公司股東,但可以將可繼承的股權財產權益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外國人可以繼承國內公司的股權,而不影響公司的性質。
3、股權代名人股權繼承涉及法定繼承人與被代名人利益糾紛,其中,如果被代名人死亡未立遺囑,法定繼承人不知道被代名人的存在繼承人要繼承這部分財產,必須先向代名人股東主張權利,證明代名人持有協議合法有效,在確認被繼承人是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後,再主張繼承和分割相應部分的財產權益。
4、繼承後,通常會出現股東相處不融洽、股東人數超過上限等問題公司應未雨綢繆,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相關事項作出規定如果規定繼承人只能繼承部分股權的產權,而不能直接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要成為公司的股東,必須徵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或對繼承人的表決權施加某些限制。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更多股權與併購的法律問題,歡迎關注和諮詢廣州中銀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實務股權與併購律師王平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