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龍向景村公司等公司索賠132億元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31

12月25日,江波龍公告稱,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盧昊、趙穎、景存公司三被告侵犯公司檢測技術商業秘密。 2024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本案。

2024年12月,江波龍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初第3333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精存公司在LPDDR3晶元測試業務中未經許可使用公司主張的相關商業秘密點的技術資訊, 被告陸浩、趙穎、景存公司就上述商業秘密共同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除認定三被告構成共同侵犯公司商業秘密外,還部分支援了公司訴訟請求的賠償要求和案件訴訟費用、執行費等費用的承擔。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陸浩、趙穎、深圳精存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江波龍電子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同時,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深圳市江波龍電子有限公司1418的經濟損失34萬元。 為此,2024年12月22日,江波龍向廣東高院提交上訴狀,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2、三項,改判為陸昊、趙穎、深圳市精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深圳市江波龍電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32億元;此外,請求責令陸浩、趙穎、深圳市精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費用(包括受案費、財產保全費、鑑定費、鑑定人出庭費、審計費等)。 江波龍表示,隨著國家對智財權保護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念和決心也越來越堅定。 長期以來,公司堅持“品牌、品質、價值、合規”的底線,倡導行業公平競爭。 未來,公司將保持研發投入,加強實施自身智財權發展戰略,同時加強智財權保護,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其進一步表示,目前本案二審尚未開庭審理,最終結果尚不確定,最終實際影響需以法院二審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因此對公司當前或未來利潤的影響仍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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