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義務確保學生在校習和生活期間的人身安全。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責任如何分配?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學生在體育課上因意外受傷而引發的生命權、人身權、健康權糾紛案,充分認定了學校的責任,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學的學生。 2024年12月28日下午,原告在學校上體育課時摔倒在操場冰面上,當天立即送往牙科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牙齒無法保住,建議拔掉患牙進行假牙修復, 以及 18 歲以後的種植體修復”。後來,原告先後多次在牙科醫院和牙科診所工作。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事故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被告聲稱學校老師提醒學生不要在冰上玩耍,學校不應對事故承擔責任,原告應對所遭受的傷害承擔責任。 雙方對學校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發生爭議,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聽證會]。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教育機構,應當為全校師生提供安全的習環境,特別是在冬季組織學生在戶外上體育課時,應當及時清除冰雪,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被告未及時清冰,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告知學生義務,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
[法官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習期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學校雖主張教師曾要求學生不要在冰上玩耍,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學校未及時清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冰面,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趙璐。
責任編輯:褚輝。